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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个问题

    [ 张爱军 ]——(2002-11-25) / 已阅43925次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与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特别是聚众围攻冲击型的抗法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相比,处罚太轻,对行为人来说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难以达到,对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目的就更谈不上。对此类行为,应当参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规定定性,以本罪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2、 规定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
    单位应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文前面已经论及,对单位犯本罪的,应按一般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 对于拒不执行以给付财产为内容的判决、裁定的,一律并处罚金。
    罚金刑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一定数额财产的所有权的剥夺,形成一定的制裁结果,藉此强化行为人的规范意识,以期达到抑制、预防犯罪的目的;或者通过财产的剥夺杜绝继续犯罪的可能性。罚金刑并不具备类似自由刑持续作用于犯罪人人格的强制功能,也不直接剥夺犯罪人的行为自由,属于“非设施化”的刑罚方法,一般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以及以财产为目的的犯罪。①但单纯适用罚金刑远不能起到足够的作用,对于拒不执行以给付财产为内容的判决、裁定的,应一律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有助于发挥罚金刑对这类贪利型或财产型犯罪的反动机功能。









    张爱军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山西大学法学院0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0350-6039804
    13037023628 0351-6616435 198-35015015
    dxfyzaj@vip.sina.com

    ①潘建国《维护一国法律和秩序的基本方法,就是保证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试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难的原因及对策》,载 2001年3月29日《人民法院报》
    ② 赵俊梅《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载2001年3月29日《人民法院报》
    ① 魏俊哲 王培历《拒不执行调解书行为的处理问题》,载2002年6月30日《人民法院报》。
    ② 赵秉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六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18页。
    ① 参见马原主编:《中国行政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193页;祝铭山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16页;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52页。
    ② 赵秉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六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94—295页
    ③ 赵秉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六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25—326页
    ④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谢望原撰稿,《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61页
    ⑤ 苏海澍《试论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问题》
    ① 这个案例转引自:潘建国《维护一国法律和秩序的基本方法,就是保证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试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难的原因及对策》,载2001年3月29日《人民法院报》
    ② 何永刚 谢阿桑:《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立案管辖权》载2002年7月1日《人民法院报》
    ① 陈浩然著,《理论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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