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7) / 已阅8821次
浅析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王海宏
地处非洲东北部的埃及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流贯南北的尼罗河每年定期泛滥,不仅灌溉了万顷农田,而且在洪水退后,留下一层肥沃的淤泥,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尼罗河滋润着两岸的土地,哺育着这里居民。古希腊学者希罗多德称埃及是尼罗河的赠礼。古埃及人在这里创造了高度的文明,大约在公元前5000年,埃及人已经进入定居的农业生活,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农业地区之一。
在公元前4000年后半期,由于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和渔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埃及的原始公社开始解体,农村公社逐渐取代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贫富分化日益明显。公元前3500年左右,埃及逐渐出现了奴隶制国家的雏形:“州”,州最初是由一些农村公社为了水利灌溉的需要结合而成的,每个州有自己的图腾,拥有州神,旗帜,甚至军队,全埃及共有大约四十二个州。州与州之间长期战争和兼并的结果,形成了上、下埃及两个王国。公元前3100年左右,上埃及王美尼斯统一全国,定都提尼斯,后又迁都至阵斐斯,统一的埃及步入奴隶制文明时代,从这时起到公元前332年埃及被马其顿王亚山大征服止,经历了早王国、古王国、中王国、新王国和后期埃及几个时期,共计31个王朝。自公元前11世纪起,动荡的埃及先后被埃塞俄比亚人、亚述人、波斯人和马其顿的亚历山大所征服,公元前6世纪以后,埃及基本上沦为波斯、希腊和罗马的行省,从此古埃及法彻底推动其独立地位。
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由氏族 习惯演变而来的。随着埃及统一国家的形成,习惯法逐渐转变为成文法,根据古典作家锹奥多拉斯的记载,塞索西斯和博克贺利斯等国王。据说,萨吉西曾分布布一道法令:借债时可自己亡父的木乃伊作为抵押,或以自身未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债务清偿以前,本人的木乃分不得埋葬。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为了以法律形式确认奴隶缺编治秩序,分布了关于整顿军队的成分和按阶级出身、职业及特权作为区别的“种姓制法律”。公元前8世纪,则有《博克贺利斯法典》的公布,全书共8部。除了法老分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其他高级行政官员发布的下令起着补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因而有法律的效力。史料表明,古埃及法的发展同样经历了的上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古埃及的成文法可惜都未能完整地保存下来,根据考古发现的文献资料以及古典作家的片断转述,其概貌依稀可辩。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而且从希腊夺下 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