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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晓霞 ]——(2010-11-16) / 已阅7769次

    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海晓霞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财产的增多,民间借贷活动增多,法院受理的该类纠纷也逐年增多。笔者试从西吉法院近两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情况对该类型案件增多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西吉法院近两年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度,西吉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执行案件53件,占受理执行案件总数的7.63%,执结53件,占执结案件7.63%。执结案件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4件。
      2009年度,西吉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执行案件64件,占受理执行案件总数的39.75%,执结58件,占执结案件38.93%。执结案件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39件。
      截止2010年6月底,西吉法院2010年受理民间借贷执行案件85件,占受理执行案件总数的47.75%,执结56件,占执结案56%。执结案件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19件。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在西吉法院的执行案件总数中所占比重在不断的增加。
      二、民间借贷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民间资本逐渐增多,融资渠道不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手中的财产逐渐增多。尤其是近年来,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房地产、股票市场火爆,但投资股市、房产须相关专业知识,且有一定风险,相比较,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便捷,成为一般公民的首选。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较大,程序复杂、规范,借款人转向更为方便、便捷的民间资本,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
      (二)公民风险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
      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具体体现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
      (三)市场经营存在风险,使借贷充满风险。
      一些借款人经营失败,经营风险转嫁到出借人身上,无法归还借款,更不用说高昂的利息。还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出借人逐利的心理,用花言巧语骗取信任,或伪造产权证照提供假担保,诈骗钱财。
      (四)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股东准入条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许多房产中介公司纷纷新增民间借贷业务,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  
      三、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占未结案件的60%左右,西吉属于宁夏南部山区,前来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多为“靠天吃饭”的农民,其基本生活都没有保障,如果家中有病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只好高息借贷,用他们的话来讲,只要有人借就行,利息高点也无所谓,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几亩田地和一些家庭生活必需品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这类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全部下落不明的占30%左右,一些被执行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借款,有的确属资不抵债,有的在借款时就没有想过要还款,提前转移财产,有的借款人多年下落不明,债权人害怕超过诉讼时效,只好提起诉讼,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情况可想而知。
      (三)保证手续不健全。通过调查可以看出,一些债权人为了保证实现债权,在与被执行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要求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在农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有的超过担保期限,有的债权到期后重新更换借据,没有保证人予以担保,这样案件在执行时债权人很难实现债权。
      (四)借据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此类案件采取强制执行的比例占80%左右。有许多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的本金与借据的金额不符,一种类型是直接在借据中约定本金、利息;第二种类型是本金和利息计算在一起,算做是借据金额;第三种类型是计算出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借据金额写本金的金额;第四种类型是利滚利,多次发生借贷,每月都不能还清,余额部分加新借部分合在一起约定利息,重新出据借据。以上四种类型大多数债权人是类似属于职业放贷人,大多数债务人是着急用钱,信誉和能力较差的人。对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抵触情绪大,往往不肯按判决的执行标的自动履行,有的甚至宁愿被拘留也不认帐,用债务人的话讲,当时没有办法,如果有一点希望也不愿去借他们的钱。
      四、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执行对策及建议
      由于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仍显不足,对民间借贷中介合法性仍然没有确认,因此,民间借贷中介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当民间借贷资金数量一旦达到一定的水平,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对公民的投资风险教育,树立风险意识。
      相关新闻媒体应通过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学法的自觉性。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常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依法维权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贷前,可以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物权属情况,发现骗局及时向执法部门求助。
    (三)管理机构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
      由于大量的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累后爆发,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首先要设立监测和监管机构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制。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在当前私人放贷满街飞的情况下,管理监督机构要加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门槛,增强公民放贷的透明性,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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