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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海宏 ]——(2010-11-11) / 已阅4179次

    浅论合同的特征

    王海宏


      在我国合同法昌过程中,关于全同法中的合同概念,一起码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是当呈人之间设立、京戏更、终止债权债务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产生其他民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因此,合同法应继续没用《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条采纳了后一种观点。根据该条规定,俣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转文。据此可见,合同眕以下法律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咱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民一法律事实,它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这顷性质上不同于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加工等。赤并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与合同是不同的。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了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一人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也就是说,订阅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这就是说,一方面,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协议,但也不完全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阅合同旨在形成某咱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蝗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发事人通过订阅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协议法成立并生效,諔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同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一只。第二,各方当事人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乞求自身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地和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不嫩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的同义语,也可以指挡事人之羊形成的合意。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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