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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

    [ 韩召峰 ]——(2010-11-10) / 已阅5287次

    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

    韩召峰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人代位权有以下含义: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为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借位权是以行使债务人权利为内容的,而不是行使自己权利的权利。因为债务人的权利是对于第三人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就涉及第三人,也就表现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人的代位权是为促使债权的,行使的目的是使债务人得增加的财产能够增加,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借位不可能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但也须具备一定的才能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项: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借位权的标的。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沿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
      3.须债权人有促使债权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代位权是以促使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促使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第三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尽管第三人向债务人给付时,若债务人不受领,债权人得代受领,但债权人于受领后,应将其取得的利益归还债务人,债务人也得请求债权人将会其受领的财产。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系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于此情形下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地不利。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所以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非经债务人同意也不能直接以代受领的财产受偿。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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