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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 钱贵 ]——(2010-10-17) / 已阅10128次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开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专利法》第6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和第21条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作了如下规定:1、按权利人受到损失确定,其计算基准是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2、按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其计算基准是每件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或销利润售;3、上述二项都不能确定时,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确定;4、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法院可以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加以确定,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另外,由于专利侵权行为不仅使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受损,而且往往使他们的业务信誉受到损害。因此,专利权人不仅可以要求经济损失赔偿,而且还可以要求采取恢复专利权人的业务信誉的措施。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也就是说,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专利权受到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对侵权人起诉,超过这个时效期限,法院就不予受理了。
      (二)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我国《专利法》对侵权行为中的假冒他人专利、泄露国家机密、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另外,我国专利法还对侵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其目的在于维护科技人员和进行科研创造的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以保护和激励他们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除此之外,2000年《专利法》还独列一条作为第59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专利管理机关可依法主动出击,有力地打击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这对于维护专利的声誉,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证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主要给予民事制裁,但有时也需要刑事制裁。因为侵权不仅仅涉及专利权人的财产权,有时也涉及公共利益。对违反公共利益的最有效的制裁是刑事制裁。我国专利法对假冒他人专利、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徇私舞弊这三种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分别规定于《专利法》第58、64、67条。1、假冒他人专利是指非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人为地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志或者专利号,冒充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以假乱真,以劣充优,在市场上销售的行为。2、我国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规定这样的申请、审查程序,目的是保守国家的机密。对于违反法律,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3、徇私舞弊是指在受理、审批专利申请的工作中或者在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专利事务的工作中,或者在处理专利纠纷工作中,明知是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而授予专利权,或者明知是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而驳回申请,或者剽窃申请?妨害了国家法律的实施,破坏了法制的尊严,因此必须依法坚决制止并予以制裁。
      专利侵权是严重的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000年《专利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需求,从各方面严格规定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罚措施,而且无论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责任的规定都更加细致和标准。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新专利法的不断实行,专利侵权将得到遏制,我国专利将向着更加健康的轨道前进,促进我国经济的新腾飞。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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