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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项目法律简析

    [ 蔡英杰 ]——(2010-10-13) / 已阅16284次

      中外双方通常不成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而是签订PSC合同。PSC合同通常约定由外方单独投资负责勘探,负责勘探作业,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并约定权益比例;外国合同者并应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方石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


      2、海上石油天然气:

      中外双方通常不成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而是签订PSC合同。PSC合同通常约定由外方单独投资负责勘探,负责勘探作业,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并约定权益比例;外国合同者并应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

      3、煤层气:

      中外双方通常不成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而是签订PSC合同。PSC合同通常约定由外方单独提供勘探资金,负责勘探作业,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煤层气资源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并约定权益比例。勘探、开发的施工作业可由合作双方共同承担或各自单独承担,或以工程承包方式由第三方施工。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对于已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区块,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随的煤层气地面抽采和井下回收,煤炭采矿权人可以和外方合作。

      四、主管机关

      上述提及的合同由商务部负责审批。除商务部之外,在石油天然气或煤层气对外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审批和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发展与改革委、环保部、安监总局、国务院等。

      附:商务部网站关于外商投资陆上、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审批的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陆上、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备案)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4号[200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合同审批:

      (一)申请批准的合同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国合同者)为合作开采我国境内陆上石油资源签订;或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取签订石油合同方式,与外国合同者签订的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二)合同所涉及的勘探、开采区域为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资源的区域。
      二、共同设立合作企业、外国合同者或向石油作业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者需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
    投资总额属于商务部审批权限内的,按照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的一般条件申请。

      三、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该合同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申请材料:

    一、合同审批(备案)须报送的材料:

      (一)合作合同或石油合同;

      (二)商务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共同设立合作企业、外国合同者或向石油作业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者需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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