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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论正当行为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的缺失

    [ 欧锦雄 ]——(2010-9-28) / 已阅11936次

    ①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法学研究》2000年1期,第8-14页。
    ②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代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Ⅷ—ⅩⅥ页。
    ③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22-324页。
    ④陈兴良:《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结构缺失及其颠覆——从正当行为切入的学术史考察》,《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第57页。
    ⑤参见刘四新:《立法与司法的和谐统一: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关系论——兼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缺陷》《刑法论丛》第14卷第35-40页。
    ⑥参见刘志远:《社会危害性概念之正当性考察》《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第34-35页。
    ⑦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22-324页。
    ⑧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3期,第60页。
    ⑨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3期,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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