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响 ]——(2010-9-19) / 已阅18674次
哈特的“规则说”从牛津语言分析哲学这一角度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诠释,并且由其所确立的各项规则对现代的司法实践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一点在前文已经具体阐述。但对于某些问题,这一理论的确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正如哈特在对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论进行批判的时候所说,法律具有开放性的结构。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论是两个极端:形式主义认为所有的立法都是完备的,事先已经将所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情形都预见到了,这尤其以德国的潘德克顿学派为代表。而对规则怀疑主义来说,法律不过是对法官将做什么的预测而已,具体又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为代表。哈特认为,法律是有“意思中心”和“边缘地带”构成。意思中心的指导是明确的,而边缘地带的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哈特所说的具有空缺结构。这种空缺结构不仅存在于一般的法律规则,就连承认规则本身也存在着空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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