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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哈特的“规则说”与司法实践的关系

    [ 李响 ]——(2010-9-19) / 已阅14695次

    四、“规则说”的局限性
      哈特的“规则说”从牛津语言分析哲学这一角度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诠释,并且由其所确立的各项规则对现代的司法实践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一点在前文已经具体阐述。但对于某些问题,这一理论的确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正如哈特在对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论进行批判的时候所说,法律具有开放性的结构。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论是两个极端:形式主义认为所有的立法都是完备的,事先已经将所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情形都预见到了,这尤其以德国的潘德克顿学派为代表。而对规则怀疑主义来说,法律不过是对法官将做什么的预测而已,具体又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为代表。哈特认为,法律是有“意思中心”和“边缘地带”构成。意思中心的指导是明确的,而边缘地带的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哈特所说的具有空缺结构。这种空缺结构不仅存在于一般的法律规则,就连承认规则本身也存在着空缺结构。
    哈特对于这一点的观点是凭借法官的自由裁量判断,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仅就近一两年发生的疑难案件来说,法官的自由裁量已经偏离了正规,如果出现承认规则的空缺结构,单凭法官的自由裁量是难以保证司法的正确性的。因此,只确定规则这一模式是不足以满足司法需求的,在规则的基础上确立原则的指导性作用是必要的。
      此外,哈特所缺的的“意思中心”和“边缘地带”也是不固定的。随着时代的变革,各种以前没有发生过的特别案件也会不断涌现,而这些新出现的案件很可能会打破原有的承认规则的适用,因为司法最终还是一个追求正义的过程,如果原有的规则已经难以满足正义的需求,那么打破原有的规则创造新的承认规则是必然趋势。


    参考书目:哈特著,许佳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
    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力》,上海三联书店。
    参考论文:梁晓俭,宫燕明著《哈特法律规则说的解释学研究梁晓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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