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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中介收费有没有标准? 如何监管房屋中介?

    [ 蔡英杰 ]——(2010-8-24) / 已阅18360次


      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127号),非因房屋中介的原因导致中介服务事项未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房屋中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但应在房屋中介合同中载明。业就是说,如果中介合同没有明确写,房屋中介只能收取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而非全部费用,即便中介服务的未完成是非房屋中介造成的。

      根据《北京市关于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128号),在二手房交易时,房屋中介应当明确标明房屋售价或售价范围、各项税费标准、佣金标准及支付责任方。

      上海规定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上海对房屋买卖中介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屋中介可以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照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保准如下:

    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 基本
    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内容 最高收费标准
    买方 卖方
    1 权籍调查 1、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
    2、 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登记成交价的1% 登记成交价的1%
    使用状况
    调查 1、 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
    2、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行情调查 1、 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2、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1、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2、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
    3、 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办理
    产权过户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2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 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和结算手续等。 200元 200元
    3 代办贷款 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400元 -
    4 单独办理产权过户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300元 -

      值得称赞的是,上海市文件更加详尽和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房屋中介的监管也更加到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房屋中介接受委托提供买卖中介服务并收取中介费后,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再收取咨询费。
    2、房屋中介办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中介费,且中介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摊,买卖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费分摊办法。
    3、最关键一点,中介费收费标准在一定大程度上低于国家标准,基本上统一为2%。不过,在基本服务项目以内,提供特殊优质服务的房屋中介,经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同意,可适当突破收费标准上限,在基本服务项目以外增加延伸服务项目的房屋中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备案。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因房屋中介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房屋经纪人违规承诺、伪造文件帮助当事人贷款、伪造当事人签名等等现象极为常见。如果发生上述事项,当事人务必保留相应的证据,书面文件或录音录像等,以便在遭受损失时向房屋中介主张赔偿责任。

    在2008年的时候,有消息称发改委拟降房产中介收费标准,不过相关的中央层面政策一直没有出台,各地结合区域情况有对房屋中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如合肥等地。


    作者;蔡英杰
    工作单位: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010—58695236;1352010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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