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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瑕疵纠纷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比较分析以两个不同程序案例为视角

    [ 王礼仁 ]——(2010-8-16) / 已阅10278次

      法院审理认为,从王某诉陈某离婚一案来看,王某请求与结婚证上的陈某离婚,而实际是与陈某的哥哥在一起共同生活。王某与陈某既无结婚的意愿,又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其结婚证是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下取得的,法院显然不能以离婚为案由处理此案。如果王某申请宣告与陈某的婚姻无效,也不符合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只能驳回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故王某的救济途径是对瑕疵的结婚登记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当事人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作为范例予以肯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我们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婚姻登记瑕疵或无效婚姻情形,无需动员原告撤诉或驳回原告起诉后另行打婚姻无效的行政官司。可以将离婚之诉、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合并审理。包括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都可以合并审理。当然,在合并审理时,应当先审理婚姻无效、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销婚姻之诉,离婚之诉为备位之诉。在婚姻有效或成立的情况下,再审理离婚之诉。如婚姻无效或不成立,则不存在离婚问题,只就子女或财产处理。
      在上述王某与陈某离婚案件中,陈某使用他人身份证与王某登记结婚,其登记程序存在瑕疵,首先涉及的就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问题,而不是婚姻有效与无效问题。只有解决了婚姻是否成立之后,才能解决婚姻效力问题。
      因而,王某与陈某离婚案件,完全可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与其它诉讼合并审理,一次性解决。即使认为王某与陈某的婚姻不成立,也可以直接处理子女财产问题,没有必要另行打行政诉讼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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