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军 毅 ]——(2010-7-31) / 已阅17638次
⒈起诉。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民事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保护其民事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或是与行政争议有关联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提起后审判结束前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要求,应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其起诉的内容应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⒉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于属自已管辖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予以处理的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接受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请书后应该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与某一具体的行政诉讼有关联,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具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等。对于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作出受理决定,对于认为不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
㈡ 审理与裁判
⒈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请后应该确定审判组织。由于行政诉讼实行的是合议制,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只能在一个审判组织内进行,那么所附带的民事诉讼又论繁简难易也只能在所依附的行政诉讼案件所在的合议庭内审理,适用普通程序。
⒉审判方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一般采用三种方式:
⑴ 行、民同步审理的方式。这种方式的操作是,合议庭对行政争议和附带的民事争议一并审查,一并开庭审理,一起进行合议,一并制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一次性地解决当事人的行政爭议和民事争议。
⑵ 行、民分段审理的方式。此种方式的操作是,合议庭依据案情,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同时阅卷、调查取证,但开庭审理是分段进行,先审理行政争议,再审理附带的民事争议,一并合议,制作一个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一同对两种争议进行宣判。
⑶ 行、民分离的审理方式。此种审理方式是合议庭根据案情,认为存在不宜同步或分段审理的情况。此种审理方式是先行后民的审理方式,即合议庭先审理行政爭议,作出裁判并宣告,然后由同一合议庭再审理附带的民事争议,另行对民事爭议作出裁判并宣告。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选择一种方式的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关联程度,案情是否清楚等因素作出选择。如果附带的民事爭议和行政争议之间因果关系清楚、案件的事实简明,人民法院可以将两种争议同时审理,快速裁决,短时间解决纠纷,更符合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和意义。对于那些民事诉讼案情复杂,与行政诉讼的关联性含糊不清,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则适合于第三种审理方式。总之,方式的选择应实事求是,不可强求一种方式。
⒊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按照“两案一判”的原则处理,法院对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一并做出判决,并制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和民事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叙述;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分别阐述行政诉讼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理由和适用各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判决主文部分应当将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的主文分开撰写。如果由于客观原因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能一并判决的,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判决书和附带民事判决书,但是应使用同一行政案号,两份判决书对各自未处理的民事或行政部分应当有所交代。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调解结案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诉讼判决书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⒋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一个复杂的诉讼过程,其间既要适用行政诉讼法又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两种诉讼又各有其特点,因而审理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必须贯穿全面审查的原则。在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过程,也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处理民事争议是否正确的审查过程。对民事争议部分的处理又会影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民事争议间存在着相互关联的内在的互动的逻辑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处理好主从关系,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民事争议部分的处理,必须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前提,这种主从关系也决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必须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
⑵注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已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的责任,称为举证责任”。 行政附带的民事诉讼虽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却是两种诉讼并存,因此,在审理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应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承担应负的举证责任。但是,根据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为了使自已的诉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原告应该也会主动地提供对自已有利的证据。
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争议适用调解。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争议也适用调解。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解解决民事争议,从而撤销附带的民事争议。法院也可以在诉讼中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对民事部分结案。法院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应注意适用调解。
㈢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
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组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依法享有执行权力的行政机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裁决一律由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保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严肃性此类案件原则上应由人民法院执行。这样,既保证了判决的严肅性,又可以协调执行上的分岐,保障执行的一致性。
⒉在执行的时间顺序上,如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行政和民事部分的判决同时生效,则行政和民事部分的判决应同时执行;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判决部分上诉,对民事判决没有上诉,则不宜对民事判决先执行,而应在二审法院对行政部分作出终审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和如何执行;当事人对民事判决上诉、对行政判决不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判决先行执行;人民法院采取分离式的审判方式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分别判决并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先执行行政判决后再执行民事判决。
⒊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如果不履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对被执行的行政机关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不宜对有些财产(如办公房屋、办公设备、设施、公务车辆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措施,因为,这可能造成行政机关不能正常地执行公务,从而对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害。但对于行政机关非直接用于公务的财产,如疗养院、招待所、培训中心、非公务车辆等,应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否则,对行政机关执行难的问题难以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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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教授将行政裁定分为了三类,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裁决也是一类重要的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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