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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眼看08版“清单”规范

    [ 李继忠 ]——(2010-7-28) / 已阅12389次


      但是由于正如上所述,如果机械的理解法律及执法的话,否定双方当时人的约定在法律上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定额计价的约定从法律上否定不了的话,这决不是国家(不仅仅是住建部)推行08版清单规范的初衷。故完善法律制裁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价值判断:一个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如何在民事上仍成立(效力性规定)。这是下面五要论述的问题。

      五、不执行08版清单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应该承担行政责任。  

      08版清单规范本身并没有行政责任之规定。违背08版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需要承担何种行政责任,不仅仅需要看与标准、规范配套的相应法律之规定,还要看我国对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笔者十分遗憾的是:不执行08版清单规范,目前得不到相应行政处罚。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载明: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该规定表明,该监督规定适用的强制性条文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显然不包括工程计价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因此,该监督规定中规定的行政责任对08版清单规范也不适用。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08版清单规范已经开始适用,但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08版清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还是一个空白。因此,笔者认为,由于从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来看,并没有适用于不执行08版清单规范的行政责任之规定。发布08版清单规范的公告中虽称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对于不执行,承担何种行政责任没有规定,在加上合同法的规定,否定同08清单规范矛盾的约定有法律上难度,故08版清单规范执行的效果如何笔者拭目以待。

      六、建议

      08版清单规范,各地已经开始施行。关于清单规范的解读及文章很多,但是均系从造价专业的角度进行的,对08版清单规范从法律角度进行正确的解读,对在工程实践中贯彻执行08版清单规范是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当然,笔者的观点也是一家之言。
    笔者建议1、在修改建筑法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违反08版清单规范违反者要承担的行政责任等。2、鉴于08清单规范的重要性,建议国务院单独出台《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处罚办法》,对不执行08版清单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应该承行政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保障08版清单规范的严肃执行。



    李继忠律师: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工程师,同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该律师有幸在严格依照FIDIC工程管理体制运作的国际工程—四川攀枝花二滩水电站同中外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同德国工程技术人员、商务人员共事了八个春秋。该律师是湖北省执业律师中最早接触FIDIC 英文合同文本的律师,对菲迪克合同及工程体制有切身体会及一定的研究。联系方式:Mobile:13072744063 Email:Lijizhong_007@163.com 李继忠律师搜狐博客地址:www.lijizhong007.blog.sohu.com

    李菡君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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