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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及归责原则

    [ 刘亮 ]——(2010-7-6) / 已阅17396次

      侵权责任法是仅调整过错责任,还是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即在归责原则上是采用“一元论”还是“两元论”。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应该采用“两元论”。中国在21世纪制定侵权责任法,如果仅仅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肯定是错误的。首先,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侵权行为案件共计99.2万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工伤事故这几类大约占41%,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就有37万多件,占全国侵权行为案件总数的38%,也就是说,超过1乃的案件都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此外,产品责任4000多件,环境污染1000多件,工伤事故6000多件,医疗事故1万多件。我们不能制定出一部侵权责任法,这41%的案件都不适用。其次,从国外的发展状况看,虽然对于实践中过错责任占的比重大,还是无过错责任占的比重大,过错责任更重要,还是无过错责任更重要这些问题,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但至少归责原则应该是“两元”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这是共识。所以,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两元”的,对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都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5.行政侵权责任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民事权益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笔者认为不应由该法调整,因此,侵权责任法应明确将行政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中排除出去。
    本条在法官适用本法时有准确界定的意义。提供了民事侵权的三个判断标准,一、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所生利益。三、法条虽未明示,但此处的权利是对世权,并非对人权。其次,对于民事权益在解释应作扩张解释,与时俱进。最后,此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合法权益,还包括其他的权益,这是侵权责任法立法突破。例如,乙将甲盗窃来的汽车撞坏,仍然要对甲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认为被盗车辆是赃物,就不承担责任。
      第一,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因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即侵权责任关系。
      第二,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法律规范不仅包括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如一系列行政经济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侵权行为法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侵权责任法或说侵权制度。
      第三,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虽不同于物权关系、合同关系或知识产权关系,但它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诸多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调整侵权责任关系。
      侵权责任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性:(1)它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2)它以已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如财产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关系;(3)它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为事实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总是通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加害行为而实现的;(4)它以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为内容,即一方(受害人)有权请求对方(侵权行为人)为一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方有义务向一方为一定的行为,但这种请求不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括要求履行某些具有人身意义的义务(如赔礼道歉);(5)对于这种关系的调整,往往适用强制性的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适用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应当指出的是,侵权责任关系虽然以已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但它却不是这种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简单重复,而是形成了一种新的民事关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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