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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商务与公证

    [ 肖仲杰 ]——(2002-8-26) / 已阅19566次

    七、电子合同.电子商务公证的法律效力
    1、电子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及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证据的种类有:(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约定,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可以通过数据信息表达。“这些都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法律效力。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包括:《标准化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网络广告试点的通知》、《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2、电子商务公证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六款都已明确规定传统书面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但电子商务公证是否具有与传统书面公证书同等的证据效力,却不得而知。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用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该规定也仅限于公证保全电脑贮存资料的证据效力。而作为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商务公证的法律效力还需立法上的支持。
    八.电子商务公证的发展对策
    1.成立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组织专门力量攻关.开发公证网络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
    2、在立法上仍是空白的情况下,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可先行一步,制订部门规章,试行《电子商务公证程序规则》,规范办证程序。
    3、吸纳人材,培训公证员,试点办理电子商务公证,将传统公证业务与现代网络科技的结合,是对传统公证业务的突破,要做好准备,占领制高点,在未来的电子商务中在大展身手。
    4、期待立法上的规范,再进行电子商务公证的办理是不现实的。很多法律的出台是对实践的总结.确认.规范。我们只有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尝试介入电子商务,通过公证行为,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取得实践上的明显效果。争取实现立法上对电子商务公证的肯定。
    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领域,是一个崭新的工作领域,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公证行业自身业务的开拓。虽然目前仍受立法.网络硬软件技术.公证员电脑网络技能等方面的制约。但只要全体公证人员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与时俱进,上下同心,不懈努力,一定能找到公证与电子商务结合的准确切入点,开展电子商务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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