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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商投资企业收购、重组法律实务

    [ 王道富 ]——(2002-8-24) / 已阅24093次

    10、减资问题
    在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或重组的过程中,为了要缩小生产经营规模,可能不少外商想过要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或注册资本。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减少投资总额和/或注册资本。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a、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金额的;b、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c、企业在合同或章程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减少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在实际操作上,一个外商投资企业要减少其投资总额和/或注册资本,难度较大,还要经过复杂的审批、会计验证及公告债权人等程序,因此实务中这种个案比较少见。

    11、国有资产评估
    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或重组,在很多情况下会涉及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股权分收购、转让或变更,这就引出股权转让价如何确定的问题,能否由有关各方自行约定?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涉及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必须经有资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转让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转让股权的作价依据。在实务中,一般外商对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不太信任,宁愿花更多的钱来聘请已在中国设立机构的有资格的国际上知名的几大会计师事务所。

    12、技术出资问题
    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含有技术出资部分,有的在收购或重组过程中计划加入技术投资。但问题是技术投资部分可占注册资本的多少份额呢?对此,中国法律是有限定的。一般上,技术投资部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国家有定义)出资入股的可以超出注册资本的20%,但最多不得超过35%。出资入股的技术需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若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20%的,还需提交有关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应按规定的出资期限一次性到位。

    13、出资到位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各方的出资应按法律和合同规定及时到位,包括收购或重组所需投入的资金也应及时到位。否则,外商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只能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而且,若外商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14、股权质押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在收购或重组过程中,常因融资借贷的需要而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质押给贷款人。这里应注意的是:a、任何一方质押的股权都必须是其已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不得质押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b、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其他投资方和董事会的同意,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c、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并经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的备案后方可生效。d、若是股权质押给国外贷款人,并且是为了第三人的债务而设定,则还须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15、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管理
    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收购或重组后计划将外商投资企业交给中方或外方或其他第三方经营,或委托给外国企业经营管理。但对具体应怎样做并不清楚。尽管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声称其已经采用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管理的方式,但其实际做法并不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甚至完全是无效的。承包经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与承包者(可以是投资方,也可以是第三方)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承包。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企业的收益。委托经营管理,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管理公司负责本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外国管理公司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从事各项经营活动并以定额或按经济效益、管理效益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中国有关的法律对承包经营和委托经营管理都有具体的规定,这里暂不赘述,只须强调外商最易忽视的一点,那就是无论是承包经营还是委托经营管理,均须由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包者或外国管理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须经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后方为有效。否则,有关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承包者或外国管理公司予以处罚,包括收缴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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