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0-6-16) / 已阅25043次
2、行为手段强制性的认定。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3、要把强奸与通奸及未婚男女不正当性关系严格区别。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间,暗中自愿发生性交的行为。通奸不同于强奸,通奸双方发生性交是自愿的,并不违背妇女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同样,未婚男女不正当性关系也不违背妇女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其他内容略,以上对犯罪人、被害人的具体表述按二高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约会强奸
本文所称的约会强奸的受害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幼女和无行为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呆傻者等),这二种情况,无论女性是否表示同意,都将构成强奸罪,这对于分析约会强奸不具有典型意义。同时,约会强奸中的男人也应该是14周岁以上的男性。
约会强奸与其他强奸形式的最大不同在于:一是强奸者不是陌生人而是受害人认识的人,双方之间可能是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一般相识关系,或者是初次相识的关系;二是女方不是被强制带到作案地点而是自愿到男方敲定或双方商定地点的,也就是说女方是自愿到作案地点去的;三是作案地点一般不是公共场所而是男女约会的宾馆客房、男女方住处等私人空间。这些都给认定是否约会强奸带来了难度。
有时约会中的强奸与自愿性行为是很难区分的,可能连当事人自己也存在误会,比如说恋人之间,有时候由于双方沟通不够,信息就会误解,男方自以为女方愿意发生性行为,其实是不愿意的,男方此时通过各种方法发生性行为,即违背了女方的意志,构成了强奸。又比如,约会中男女发生亲密的行为,拥抱、亲吻、爱抚、敏感部位的深度接触,女方可能有所顾虑就此打住,男方却由于相当兴奋强行实施性行为,这就构成了强奸。
应当认为,男女既然约会,就约会本身而言,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约会过程中,发生任何行为都是双方自愿的。无论男女之间是什么关系,无论交往时间长短,男方都没有权利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因此,认定约会强奸,要抓住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即必须查明约会中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男人有无对妇女采取了强制手段。至于男人事先有无预谋等等那些都是次要的。
四、结束语
约会时,女性要是只愿意限于一般的交往或亲热,不愿意有性关系,就要适时地、明确地说不;作为男人则要了解、尊重对方的意愿,发乎情,止乎礼,要是男人不顾对方的意志强行性交,这就属于强奸了。
最后,忠告男同胞:
你请女性吃饭、娱乐或给女性送礼物,无论花了多少钱,无论礼物多么贵重,无论她多么乐意接受,不等于她愿意以性来偿还;
你给女性帮了忙,无论她对你多么的感恩感德,也不等于她愿意以性来报答;
一位女性无论她动作多么轻佻,眼神多么勾魂,都不能认为她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
女性与你牵手不等于同意与你亲吻,与你亲吻不一定可以有进一步的亲热,同意你脱去她的上衣不等于同意你脱她裤子;
你邀请女性到你的住处或者一同出游,她愿意前来或同行,不等于默认她是你的性伴侣。
所以说,有时候亲呢与犯罪只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
[参考文献]
[1]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第一版;
[2]阮方民、叶俊南:《强奸犯罪研究》,浙出89.109,1989年5月;
[3]李银河:《李银河自选集——性.爱情.婚姻及其他》,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4]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5]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三版;
[6]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三版;
[7]王文生:《强奸罪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徐兆寿:《非常对话》,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法研字第7号);
[10]陈杰华:《试论中国刑法中的强奸罪》,http://china.findlaw.cn/bianhu/gezuibianhu/qfgmrsqlmjqlz/qiangjianzui/2683.html,2009年6月8日浏览;
[11]黄秀丽:《警惕约会暴力数据表明:80%的强奸都是熟人强奸》 ,http://news3.xinhuanet.com/legal/2003-11/26/content_1199818_1.htm,2009年6月8日浏览;
[12]沈 焰、肖海生:《警惕约会强奸:对我不想要的性说“不”》,http://qkzz.net/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15200&ID=209616,2009年6月8日浏览;
[13]薛海明:《约会强奸犯罪嫌疑人的过失心理》, 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0708/20070802193748.htm,2009年6月8日浏览;
[14]秋实:《相遇引爆情欲约会遭强奸》,http://www.srzc.com/news/qkgs/094148379.html,2009年6月8日浏览。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