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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权威论略

    [ 谢维雁 ]——(2002-8-23) / 已阅36849次

    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的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6]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本质要求。对宪法而言,宪法司法化使宪法由理论变成了实践,它使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它要求宪法内容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另一方面社会现实的发展构成了宪法发展的动力。同时,宪法司法化还是宪法至上的基本实现形式。一句话,宪法司法化使“纸上的宪法”变成了“活的宪法”。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有两句警句深刻地揭示了法的司法化的道理,笔者认为这同样适用于宪法。一句是,“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9](8页)另一句是,“一个超国家的法要想变得有实效,就不应高悬于我们之上的价值的天空,它必须获得尘世的、社会学的形态。法的这一形塑过程是在法官阶层身上完成的。”[9](8页)其意思是,必须经由法官加以适用,法律(包括宪法)才能从理念或价值形态变成有实效的规范。列宁关于“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的名言,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宪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确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第二,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这种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10](页272)结合我国实际,宪法完全实现司法化的关键,是建立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的宪法审判制度。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是认为其宪法权利被侵害的公民;提起宪法诉讼的法定理由,应当是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包括法律法规因违宪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造成的侵害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侵害。为此,笔者建议,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承担宪法案件的审判工作,并可在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宪法审判庭,作为其下一级审判机构,受理第一审宪法诉讼案件。宪法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同时建议,尽快制定《宪法诉讼法》或《公民基本权利、自由保障法》,对以上内容及具体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三要健全和强化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使宪法具有实效。

    (1)是要进一步完善宪法自身的保障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以宪法条文而不是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针对我国宪法实施的历史状况,可借鉴俄罗斯联邦的做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直接效力;②进一步规范宪法修改建议权,增加宪法修改难度,明确规定更为严格而规范的宪法修改程序,使宪法内容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可将一些关乎国家兴衰存亡的重大原则问题确定为宪法永远不能修改的内容。

    (2)建立宪法守卫者制度。宪法守卫者,是西方国家对在法律上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各级官员的一种称谓。[11](页136)宪法守卫者主要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内阁成员,国会议员,法官及其他官员。建立宪法守卫者制度,在西方国家被认为是有效的宪法保障制度之一。这对我们极具借鉴意义。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宪法守卫者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其一,明确主体,应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委首长,军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等。其二,建立宪法守卫者任职宣誓制度。这些官员必须宣誓忠于宪法并严格执行宪法后才能任职。其三,赋予宪法守卫者一定的职权,使之能与违宪行为进行有效抵抗。具体权力可包括提起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以及为此而进行的特别调查权,并不受司法追究的权力等。

    四要进一步健全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专门委员会相结合的宪法监督制度。但在现有体制下,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机构专施宪法监督之责,也没有宪法监督的程序规定,致使宪法监督规定形同虚设。鉴于我国目前体制上的困难,笔者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专施宪法监督之责,并尽快制定《监督法》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

    五要加强宪法宣传,增强广大民众的宪法观念。

    建议:(1)把对宪法的宣传教育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常规内容,而不只是搞一两次活动应付了事。(2)将宪法知识考试、考核作为公务员录取、晋职必备内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律经忠于宪法宣誓后方可任职。(3)建议将12月4日确定为全国宪法节,而不仅仅是法制宣传日。




    注释:

    ①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页。

    ② 参见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该书还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直接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和有关法律条款,审理宪法诉讼案。宪法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二)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许多条款要求制定颁布普通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因此,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的体现。(见该书第39-40页)

    参考文献:

    [1] 胡维翊:《宪法修改与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载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

    [2] 千古洲:《中国的宪法至上:怎样才能实现——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叶中教授访谈录》,《中国律师》2000年3期。

    [3] 吴家麟:《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与

    国家机构改革》,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周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载何华辉、李龙主编:《市场经济与社会主

    义宪政建设》,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转自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5] 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 谢维雁:《论宪法的司法化》,《西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2期。

    [7] 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8]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

    版。

    [9]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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