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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格规则主义及其对中国宪政之影响

    [ 谢维雁 ]——(2002-8-23) / 已阅18182次

    [15][25]这里是借用季卫东先生分析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时所使用的术语。参见其所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9页。

    [16]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初是以19世纪欧洲大陆法国家为摹本的,而19世纪正是欧洲大陆法国家严格规则主义达到顶峰时期,这对当时中国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是影响无疑是巨大的。而20世纪后欧洲大陆法从观念到制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那时的中国或因长期、大规模战争而无法顾及,或因政治上的原因对“西方”[包括大陆法系国家]进行坚决的“批判”而不屑顾及。因此,19世纪欧洲大陆法的制度与观念对中国的影响至今仍盛。对西方特别是20世纪以来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借鉴[时髦语为“移植”]则是近年的事。

    [18] 口安平:《程序公正》,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360页。

    [19]梅里曼:《大陆法系》,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印行, 39页,转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153页。

    [20]吕尚敏:《论宪法规定中的程序性条款》,载《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2期。

    [2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页。

    [22]程燎原:《关于宪政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现代法学》,1999年4期。

    [23]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897页。

    [24]这些法典包括:普鲁士国家法[1704年,1900多条],俄国法律汇编[1832年,42000多条]、法国民法典[1804年,2281条]、德国民法典[1897年,2385条]。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152页。

    [2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解释过一次宪法”。[参见:聂咏青、刘衍明:《关于修宪的思考——访宪法专家许清教授》,载《法律与社会》1999年3期]

    [27]在20世纪的欧洲大陆法国家,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司法审查机构的普遍建立和有效运行,一度被认为是政治宣言的宪法成了实证法,即可由法院执行的法律。路易·法沃勒指出:“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必须得有宪法至上和违宪审查的内容。宪法的实实在在的至上性能经常得到肯定,这和二战以前的情形相比,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这一转变无人能够逆转。宪法在欧洲和美国一样,终于都变成了‘圣经宝典’”。[参见其所著:《欧洲的违宪审查》,载路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54页],看来要真正建成宪政,中国有继续向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学习之必要。

    [28]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9页。

    [29][30]关于成文法国家法律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技术特点,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133—137页。

    [31]〔日〕佐滕功:《比较政治制度》,刘庆林、张光博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109页。

    [32]〔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116页。

    [33]亚当·普理泽沃斯基:《作为冲突的偶然结果的民主制度》,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三联书店1997年,71页。

    [原文发表于《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1期,《宪法学、行政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3期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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