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勇 ]——(2010-5-23) / 已阅41981次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释义】申请名称登记管辖和提交材料的规定。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而非申请人的住所所在地,二者不一定等同,住所是申请人户口薄或者身份证上载明的地点,经营场所是产权证书载明或者租赁协议上约定的地点。
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释义】名称登记的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释义】预先核准的期限、续期和效力限制的规定。保留期是保护暂时的在先权,其不得转让、不得经营的效力限制就是对在先权保护的最好说明。那种认为预先核准后即享有名称专用权的观点不赞同,保留期满自动作废就是反证。名称登记只有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才享有完整的名称专用权。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释义】名称变更登记的规定。具体有三种情形,一是个体户的自愿申请变更;而是个体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需要申请变更;三是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释义】依据申请在先原则核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释义】不得与注册在先的名称冲突原则的规定。一是第二、四项没有明确规定包括个体工商户,语义认为属于第二、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核准,即仅是个体名称不得与企业名称同,没有期限禁止个体预先核准的名称与已经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同;二是没有规定和撤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冲突处理原则,而企业名称规定也是规定了三年的禁止期限的。对此,个体名称似乎有意解禁。这一点值得关注。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释义】名称牌匾简化原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释义】必须变更而没有变更和侵权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释义】强制使用和合规名称不予登记的追责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名称争议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释义】名称登记文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释义】制定名称规则的授权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释义】名称办法实施日的规定,注意与通过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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