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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 于朝 ]——(2002-8-23) / 已阅24182次

    对涉及计算机使用、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应当采取复杂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复杂取证程序包括:
    1.现场检查与现场访问
    首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
    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
    ⑴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
    ⑵计算机的软件情况:①已使用的软件有哪些;②软件的来源,如软件是购买的还是自行设计的等;③软件的维护情况,例如:由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整,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等。
    ⑶计算机的使用情况:①如何进行计算机的日常管理;②谁能够打开并使用计算机;③计算机是否出现过影响或可能影响文件质量的故障(如病毒感染等),故障是如何解决的。
    ⑷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
    对计算机使用者拒绝提供密码的情形,可考虑由计算机专家解密,但由于解密工作可能会对计算机储存的资料造成损害,因而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应当十分慎重。
    检查计算机文件时,计算机专家应当注意对隐蔽文件的查找。
    有备份的,应由计算机专家同时检查备份文件,查明备份文件与原文件是否一致。
    2.提取证据
    按照前述方法打印和拷贝计算机文件,固定电子证据。
    如发现在备份文件与原文件不一时,应当同时提取备份文件。
    3.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侦查实验)。经测试确认软件有问题时,则由计算机专家对软件进行检查或提取固定。
    4.制作检查笔录
    除前述检查笔录的内容外,对解密、数据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
    5.对复杂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查前应 当有所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例如:①考虑到计算机操作人员可能不提供密码,计算机专家应当携带解密工具;②对可能需要进行数据测试的,司法会计专家应当携带事先制作的测试文件。③必要时,可以指派视听技术人员对取证及软件测试过程进行录像。

    四、与电子证据相关的几项工作

    1.建立电子证据专家组。
    地市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电子证据专家组,以便进行复杂取证工作。
    专家组成员通常由六人组成。其中,通晓硬件和软件的计算机专家两名;熟悉电算化程序的司法会计专家两名;熟悉计算机作案手段的侦查、公诉人员各一名。
    2.制定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
    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工作的特殊性。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活动,使办案人员能够及时有效的收集到电子证据,也为电子证据的在法庭上的合法使用提供依据。
    3.注重对电子证据专家的培养。
    一则,电子证据所涉及的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相关取证人员都需要不断学习、研究和掌握新的技术方法;二则,虽然电子证据专家各有所长,但为了方便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计算机专家需要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格和电算化等业务,司法会计专家和侦查人员也需要了解计算机知识。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专家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机能,使之在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

    [1]电算化资料,即通过计算机处理的财务会计资料。
    [2]电子文件,泛指有计算机存储设备保存的各种文件。
    [3]庭示证据,指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出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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