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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能力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概念关联

    [ 吴亚楠 ]——(2010-4-20) / 已阅28164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理解:
    一、自然人既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仅指侵权责任能力,不包括违约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二、对于无民事和限制民事的人有责任能力,最后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是因为此时的侵权责任能力和过错的分离的,过错与否考察的是监护人的过错,是否尽到监护义务,未尽到的话,其承担替代责任。尽到的话,用损失的公平分担,这一条来解决,衡量双方的利益。
    三、正是因为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故对于无和限制有财产的可以从其财产中先
    四、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有责任能力,但是在侵权责任构成的三阶层里面考虑的话,如果没有过错的话,就不承担责任。又规定,其有过错的话,即承担责任。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其有过错。故要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刘宝玉、秦伟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77页。
    对于权利能力,有学者认为等同于人格,也有学者认为基于人格所带有的伦理性等因素,二者不能等同。笔者认为尽管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产生之初确有这些原因的考量,但是基于《德国民法典》制定后,大陆法系国家对权利能力的大量和长时间的使用,特别是在指称自然人时,可以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2.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01、102页。
    尽管现在对于胎儿和其他非民事主体的冷冻精子、受精卵之类的性质和保护有不同看法,但法律未做调整之前,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依然为主要主体。
    3.《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第2版,第3页。
    4.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53页。
    本文仅讨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除非明确说明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外均仅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故此说明。
    5.尹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年第 6 期(总第 69 期)。
    6.薛军:《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载于《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7.参见徐国栋《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载于《律师世界》2003年第4期。
    8.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M ] ,邵建东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781页。
    9.彭万林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523 页。
    10.[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99 - 102 页。
    11.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3 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6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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