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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 阚凤军 ]——(2010-4-19) / 已阅13361次

      解读:这一政策应该得到境外PE/VC的高度关注。国家相关部门是否会为那些希望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在国内商务审批、发改审批、外管局外汇审批等相关方面进一步放松管制,特别是10号文的影响,如关联并购、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跨境换股等问题的处理。
    (十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解读:这一条也是对境外PE/VC利好的消息,但目前的问题是国家相关部门,包括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增加境外私募基金退出的途径及相关优惠政策的享有等。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解读: 本条进一步下放的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将地方审批权限增加到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那么限制类的投资额应该是5000万美元还是增加更高的额度。权限的下方必将提供外商投资的审批效率。
    (十七)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十九)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解读:尽管上述规定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但允许延长出自期限是否应以不违反外商投资法律及公司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阚凤军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四川大学 法学学士
    中山大学 民商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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