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晓锋 ]——(2010-4-13) / 已阅17049次
本案中,在2004年3月至2007年3月15期间,马某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表明马某由被安排到母公司公司所属的B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并且各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明确约定,双方在此阶段并无争议。C公司也较好的防范了风险。
2.体系内人事调动,办理调动手续。人事调动表要员工本人、调出方、调入方分别签字,被掉人员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母公司还需与该员工签订工龄认定协议,签字盖章,作为新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工龄不延续,则需要依照先与母公司解除关系,支付补偿金,然后再与子公司器签订合同的形式。
3.对于采取何种方式要视情况而定,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个手段,关键是要看通过它解决什么问题。
如果母公司想正式派员工到子公司长期工作或从一个子公司调到另一个子公司长期工作,建议把原来的合同解除,该由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为子公司的员工;
如果母公司指向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完成任务后就回母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建议一切都不变,仍有原单位工资上保险,可考虑两公司间签订一个借调协议或由母公司发一个借调通知,明确关系。
无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员调动还是子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一定要与员工充分协商,完善各种手续并保留有关证据,减少风险。
本文作者:宋晓锋 ,河北定州人,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劳动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疑难案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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