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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的流失与“软法”

    [ 龙城飞将 ]——(2010-4-1) / 已阅8707次

      数理统计学和伦理学,可以同时揭示同一个现象,即绝对守法和绝对违法的人都是少数,只有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的人才处于正态分布的钟形图形中。对钟形中部大部分人来说,他们的道德水平和思想信念并不十分坚定,在一定条件影响下,他们的行为容易向两边倾斜,但又不会走得太远。他们可能做好人,但绝不会像雷锋一样大公无私,他们也可能犯点错误,做点违反社会公德或违法的事,但不会走到十恶不赦的地步。两个极端组群通常可以影响中问的组群,但中间组群很难影响正态分布两边的极端组群。所以,法律制定时虽然是整齐划一的。但人们在法律面前的行为却是分成这三种状态的。

    三、法之流失的原因

      第一,政府设立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设立法院系统以解决纷争,维护公正,设立行政管理系统进行综合管理,如果对这些系统的投入不足,或者是无效或低效的投入,如果这些系统的产出不足或无效、低效,就使得法在最大面积上流失。
      第二,制度或法律供应不足或供应不良,社会就会失去平衡,法和权利就会流失。
      笫三,各级政府把权力的实施具体委托给官员,是代理人对另外的代理人的层层委托。根据系统论的原理,环节越多,链条越长,可靠性越低。每一层级均会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到社会的最底层权力的性质与权力的运用已经变了味。
      第四,在某种程度上,人民是被强制把权力委托出去。委托给自己不了解,或者了解了之后因其能力与人品并不想委托予之的人。委托之后又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的权力,不能更换不合适的代理人,不能对违法孔纪的代理人依照法律予以应有的处罚。
      第五,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毫无疑问,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但是,现实的社会当中,包括西方被选民们紧紧地盯住的政府机构也是越来越臃肿,政府预算越来越大,这就产生了作为机构的代理人与作为个人的代理人矛盾,导致法的流失。
      第六,在法运行的立法、执法、守法与司法阶段,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而不是严格的法治精神。在我们面前列举的法运行的几个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的影响,使得各个环节都存在机会主义倾向,自然会使法的运行偏离法原先既定的轨道。

    四、结语

      解决法流失的根本出路:实行民主,赋予弱势群体应有的“能力”或“力量”,以使其有能力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如果自由必然到来,它一定是通过我们自己的内在力量,通过取消等级和统一社会的所有阶层达到的”。

    参考文献;
    1.[美]唐纳德•布莱克.唐越.苏力译.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I)
    2.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学.2006(3).
    4. 温家宝.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华网.20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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