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晓锋 ]——(2010-3-7) / 已阅18704次
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要求物美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有关诉求是正确的,但一审法院将刘某因工伤保险获得的伤残补助金从刘某的实际损失中予以扣除,减免物美公司的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
3.2刘某与物美公司之间是义务帮工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本条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被帮工人责任采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及被帮工人是受益人,且在帮工活动中有义务对帮工进行必要地指导,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就推定被帮工人存在疏忽管理和管理的过错,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在日常工作中受物美公司的直接管理,刘某是因为受物美公司工作人员的指派去拿与其促销的品牌无关的货物而摔伤,物美公司为收益人,物美公司作为经营者,对在其门店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刘某均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刘某摔伤前应经有人从二楼栏杆处摔下,物美公司在明知经常有促销员攀爬栏杆拿洗衣粉的情况下,物美公司在明知经常有促销员攀爬栏杆拿洗衣粉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钢筋加固或改变货位对方地点等方式彻底杜绝隐患。物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通知促销员禁止攀爬栏杆取货,在刘某攀爬栏杆取货时,物美公司管理人亦未能有效阻止。按照生活常理,在栏杆与过道之间退满货物的情况下,要求促销员每次拿取中间货物时都采取搬开前面货物的方法显然缺乏可操作性,不合理的货物堆放方式是促销员冒着危险攀爬栏杆的根本原因。位于栏杆与扶手之间的三合板实际上无法阻止成年人下坠,但却会使促销员产生错误判决并难以预见从栏杆上滑落后直接坠落至一楼的严重后果。物美公司只要采取钢筋加固或改变货物堆放地点等低成本的方式就可以彻底杜绝隐患,但其并未采取,物美公司没有尽到经营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美公司主张刘某熟悉卖场环境自身存在严重过失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物美公司应对刘某在卖场内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3杰迈公司、刘某、汉高公司、佳之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杰迈公司、刘某、汉高公司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杰迈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汉高公司是用工单位。杰迈公司是刘某的法定雇主,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汉高公司杰迈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汉高公司负责刘某的工作管理,杰迈公司负责刘某的人事管理。汉高公司与刘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佳之兴公司是汉高公司的销售商,与刘某、杰迈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宋晓锋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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