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亮点及现实意义

    [ 洪碧华 ]——(2010-3-4) / 已阅32709次

    第七、幼儿、儿童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责任

      幼儿、儿童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时谁来担责?依照该法第38-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事故责任区分明确。主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划分: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较之以往发生一个重大变化,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将承担推定过错的举证规则。即学校幼儿园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将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加强学校对儿童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校推行的素质教育。

    第八、车辆借人出了车祸 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该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原则上受让人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即机动车辆转让并交付受让人后,即使没有过户,登记簿上仍是原所有人的名字,发生交通事故也只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与原所有人不再有关系。这比过去的司法解释规定更为明确,先前最高法院曾经针对个案出台相关批复,但有些地方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未适用。比如,四川省绵阳市就出现因分手男友强行开走女友机动车肇事,女友被判承担垫付责任的生效案例。肇事逃逸“交强险”要赔。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只要所驾驶的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2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十、猫狗伤人,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被主人抛弃的流浪猫狗咬伤他人,主人脱不了干系,依法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说自己已经与狗没有关系是不行的,还得继续为其闯下的祸事买单。然而,要为流浪狗找到它的原主人来承担责任是有困难的,此条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够强。
      此外,还有第86条规定: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脱不了责任。第91条规定:挖坑不放标志害人、施工方应当担责任等。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立法机关有必要启动法律协调机制,加强立、改、废活动,及时修改补充完善,清理与现行法律不相一致的旧规定,实行“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防止侵权责任法成为“被侵权法”、物权法成为“无权法”。 (全文5699字)

    (作者:中共漳州市委党校哲学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2010-3-4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