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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本案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李居鹏 ]——(2010-3-3) / 已阅19357次

    3、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但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其次,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因此,除非劳动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根本就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也无法证明牛某的过错程度,牛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形,故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五、结语
      综上,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而定:出于故意的,须负全责;具有重大过失的,依照其过失程度确定损害分担;仅有轻微过失的,用人单位不得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李居鹏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 ,联系电话021-22817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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