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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 姜晓亮 ]——(2002-8-2) / 已阅28575次


    我国国内出现了大量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成网络域名,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开始做出维护商标权人的权利的判决或裁定。如我国的首例域名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科龙集团的英文商标“kelon”被抢注为域名的案件,最后法院认定抢注者的行为是非法的。注册并使用域名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表现主要有:

    (1)域名持有人意在出售域名。向当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的要约时,其索要的出让价格非常高,明显具有营利性。

    (2)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使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因而使其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商标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拥有的全部商标均已被作为被投诉人的域名持有人在常用的一级域名之下注册为二级域名,或在常用的二级域名之下注册为三级域名,从而使其彻底丧失了利用自己的商标在顶级域名下注册二级或三级域名的可能性。

    (3)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从而剥夺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的。

    (4)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

    (5) 注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但不使用,应属于非法抢注。笔者认为,域名注册人注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并在2年内空置的;或者注册人注册了几十个以上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应属于非法抢注,相关的商标权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抢注者注册的域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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