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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医患纠纷的预防及解决

    [ 张全生 ]——(2010-1-3) / 已阅41935次

      俗话说,小胜凭智,大胜靠德,医院的医护人员一举一动都牵涉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人命大于天,医护人员的行为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医德建设既是表现一家医院员工的精神风貌,同时也是该家医院的立身之本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良好的医德和精湛的医技是医院取信于民的关键,由于片面的强调经济效益而加强医院的硬件建设,疏忽和轻视医院的软件投资,不是把患者看作自己的服务对象而是把患者看作巧取豪夺财富的源泉,结果是涸泽而渔,从情感上就把患者推到自己的对立面,是医患双方的关系日趋紧张,这样即使取得的一时的蝇头小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流失殆尽,医院陷入恶性循环的境地,最后受害的还是医院。
      加强医院的医德建设是摆在现阶段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首要任务,同时不要把加强医护人员的医德建设表现在文件中,更不应该把医德建设写成口号固定在墙壁上,医院的医德建设不是让卫生行政部门首长和医护人员用口说的,而是要让他们实实在在去做的。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对医院的经营者,尤其是公立医院的经营者的管理与监督,坚持公立医院为社会大众提供医疗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坚决杜绝公立医院的科室对外承租,医护人员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做法,确立公立医院是全民事业单位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实行微利经营。要求该类医院与民营医院、合资医院和外资医院在经营思路上应该有严格的区别。为了能使公立医院保持正常的经营,政府部门在加大财政投资的同时,把医院的医德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医院经营者职务升迁、医院年度评先评优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给公立医院的经营者灌输医院的医德建设是医院的立足之本,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技,辅助于尖端的医疗器械,对患者多采取人性化的治疗措施才能确保公立医院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无论何时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技,辅助于尖端的医疗器械三者的顺序不能更改,这也是公立医院吸引患者、留住患者,形成患者与医院的双赢局面和医院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才能够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根本保证。政府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障的各项具体措施同时,改变对公立医院以“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主要考核目标的管理模式,加大对公立医院的医德教育,实行对公立医院“经济管理”和“医德教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社会主义公立医院的特有管理模式,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努力实现双赢。
      医院的经营管理者在医护人员上班的第一天起就有意识的让他们清楚他们各自所在的岗位的职责、具体要求、他们的权利、义务、干好该岗位工作的前途,干不好该岗位工作的后果,把医德建设作为对该岗位考核的具体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不定期的突击暗访,通过查病例、回访患者的形式,抓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人物,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积极处理患者的投诉,防止医院的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吃、拿、卡、要、收受患者的红包。防止医护人员巧立名对患者进行滥检查、滥化验,开大处方等不法行为,把医德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此外,对医护人员的职称、职务、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申诉、及向有关部门提出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或职称、工资调级的建议,暂缓送交有关材料等一系列惩戒制度,协调医院与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医院和人事、组织部门及社会其它部门的关系,确保这些职能部门医护人员的职务升迁、职称评定工资调级等方面充分尊重医护人员所在医院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严厉打击这些部门在牵涉医护人员切身利益的暗箱操作,坚决杜绝所谓的“潜规则”,尽量实现公平、公正。通过职代会和全体职工大会完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暂缓提交有关材料的条件与程序,并且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积极发挥医院工会的作用。努力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合理渠道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加强对他们的医德教育。

    (3)在现有医疗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医院的名称管理,转变医院的服务理念,正确理解“救死扶伤”的含义。

      近一些年来,医疗机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纠纷矛盾突出,在一些地区已经局部的影响到该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某些医疗机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地步,国家在这方面也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诸如各种医疗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医院内部的体制改革,力度还比较大,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医疗领域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医患双方紧张关系没有得到彻底缓解,深化医疗机制改革还大有必要。

      第一、在社区(村委),街道办(乡镇)、设置全科医院,县市设立以当地多发病、常见病为主的专科医院和规模较小的综合性医院,省会城市及北京、上海等世界型大都市应当设立大型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并且配备与该医院的资质相对应的医护人员、医疗设备,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充分运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和学术交流,同时辅助基层医院骨干的医护人员定期到资质较高的医院学习进修,让资质较高医院的有关专家到基层医院进行挂职锻炼,为基层疑难危重病人提供医疗应急服务。规范医院名称管理,使基层患者从医院的名称上就能判断出该家医院的性质和主营范围,自己所患的疾病应在哪家医院进行医治。逐步加大对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的力度,实行公立医院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竞标采购机制,尽量做到医疗单位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厂家的直销方式,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医疗成本。正确定位各类医院的性质,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在医疗系统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合资医院,外资医院共存的局面,对公立医院内部的医护人员实行招聘制,进行动态管理,医院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开具的处方书写要规范,病历书写要详细具体同时要有主治医生护士和病人家属的诸页签名,规定医护人员在给患者用药、手术和护理方面的内容及医生对患者的释明权等作为医护人员的书写病历时的法定内容记载在病例中,患者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复制病历时,应当把与患者有关的主客观病历一块交给患者,不断扩大患者的知情权,以有利于解决双方纠纷时信息大致对等。此时还应当要求医院有处理危机病号的特权,处理好病人病情的紧急性与病历书写的程序性关系,在有条件的医院根据其经济状况结合起自己的要求可在手术室、医护办公室及病房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严格培训监控设施的监管人员,监控设备可有政府独家出资或政府与医院合资的形式配备,监控室由政府专门机构统一监管并负责其正常的运营与维修。监控录像的调取、查阅,是医疗纠纷处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这些机关授权的有关人员的权利,其他机关和人员都无权调阅。提升医院的医护人员医德考评在综合绩效考核的比例,采取灵活多样工资管理办法,努力是公立医院的员工人人都有危机意识。纠正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和医院经营者把经济利益作为医院唯一的价值取向的错误倾向,处理好医疗器械检查患者与医护人员的手工排查关系,实实在在的减轻患者看病贵的问题。

      第二、改变医患双方的医疗观念,患者应当明白,不同资质的医院,经营范围不同的医院,医疗疾病的种类和内容是不同的。医院应当正确理解“救死扶伤”的含义。对于不属于自己的经营范围的疾病,只能根据自己的医疗条件做必要的应急处理,然后说服患者家属将患者转到对口的医院或资质较高的医院进行治疗,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防贻误患者的病情或对患者进行误诊。

    (4)、政府部门,在学生的初级中学阶段就应当加强全科医学的基础知识和医疗常规的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医疗基础知识水平。以便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有更多的言语权,同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断扩大患者的知情权,在治疗方案、手术措施、服用药品、医疗护理等方面有更多的选择权。

    (5)、为了及时的处理医患纠纷,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有关部门应该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改变有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关的制度,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有关标准,使患者的经济赔偿的有关项目、标准与国家法律规定其他的种类的人身损害标准相统一,最好在县级以上政府成立专门仲裁机构,在医患双方和解不成的情况下把仲裁程序作为医患纠纷处理的前置程序,仲裁机构,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县法制局,县法制局只对医患纠纷仲裁机构实行业务上指导,该机构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仲裁员在社会上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为,退休的医生,退休法官,律师以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中临时随即抽取。消除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偏见与误解,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规章规定该仲裁机构的办案程序,保持仲裁机关极其具体办案人员的中立性,防止宠医,媚医现象的发生,保证案件及时、客观、公平、公正的处理,使仲裁机关切实做到解决纠纷缓解矛盾的作用。

    (6)加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公务人员严格执法和公平执法,完善和健全监督机制,落实行政问责制度,依法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懈怠渎职与违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进行优质、高效的行政管理,以达到净化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发生医疗服务纠纷,使目前矛盾比较对立的医患双方,情绪趋于平和,关系日益和谐。

    (7)政府部门在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及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严厉打击医托、医闹的非法行为,确保医患双方各自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医疗服务市场出现的医托和医闹是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追其原因都是为了自己各自的不正当利益,都是非法行为。由于医疗服务机构与医务人员没有摆正自己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正确的价值取向,片面的追求所谓的经济利益,而将医疗机构的内部科室出租给他人,或者雇人充当医托采取欺骗和强制的行为侵犯患者的利益。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维权之路的曲折漫长和艰辛,迫使患者不得不采取雇佣”医闹”的方法来维权,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对“医闹”现象做出了处罚的规定,但由于医患纠纷双方信息不对等的因素,最后,医患纠纷双方和解及行政调解的处理结果大多都以牺牲患者利益为代价,这也使患者间接地意识到采取医”闹现”维权,从中可以看出医闹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是,在某些地区,医托、医闹已经发展成为某些社会闲散无业人员的专门职业的不正常现象。针对此种社会现象只有政府部门在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及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制定严格的执法和监督体制,确保医患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医托、医闹的非法行为,确保医患双方各自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才能使医疗服务市场出现的这种非正常现象丧失其生存的的环境和条件。
      长期以来,我们从复杂多变的社会管理实践中,总结出一整套便于管理、有利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情况的变化,有的行政管理方法显得落后于时代。补充、修改、完善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利用现代科技技术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复杂问题,在行政管理方面做到客观、公正,在行政执法方面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同时做到情、法、理结合,灵活性与程序性相统一,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时充分考虑立法的目的及立法背景,运用法条、法理和法律基本原则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复杂问题。采取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广大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坚决依法办事,预防和消除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发生。消除执法人员与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思想上的对立、抵触情绪,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人性化管理和执法。坚持教育、预防为主,执行、处罚为辅的方针,劝说行政行为相对人主动放弃自己与法律法规不相容的做法,使他们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逐渐变成行政管理的协助者,最大限度的降低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成本。
      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在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种医学会,医疗知识比较专业,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一些法律规范大部分是医学方面的人士制定,他们在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方面,不可能或者不愿站在患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截止到现在除了《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几部屈指可数的法律法规外,其他的都是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因此医疗纠纷处理起来程序繁琐时间漫长,赔偿标准低,有必要将医疗事故、医疗伤害,有关的单位除了追究他直接责任人外还应把单位的行为列入《刑法》追究的对象,加大这些单位的违法犯罪成本。修改不合理医疗法律法规,保证患者较快的时间内得到比较公平的赔偿。
      为了保证卫生公务人员的勤勉、敬业,除了在《公务员法》里规定对违规的公务人员处理外建议,制定《行政管理法》和《行政执行法》《行政问责法》《行政监督法》,其中《行政管理法》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救济,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执行法》主要对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务的落实,具有给付内容生效的公文文书的执行、落实、监督和其他种类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作出规定。《行政监督法》从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权限,监督机关和人事部门、司法部门等关系作出规定,《行政问责法》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受案范围、问责程序,处理种类、救济渠道等方面作出规定,使《行政管理法》《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问责法》《行政监督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组成完整行政法体系,明确行政机关极其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
      医患纠纷从小的方面看是医生或者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从大的方面看它反映出医疗行业和医疗管理机关责任心的缺失,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平,规定的太概括所导致。解决好医患纠纷牵涉到社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有幸的看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患者的知情权方面有所扩大,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就解决的案由方面,吸收《合同法》的权利竞合的法律理论,政府部门在医疗机构改革方面也有一系列动作,在提高全民医学知识以及全民健身也采取一些措施,这些举措虽然在改变国民的就医难、看病贵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这些工作与患者的实际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不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制定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规来,并能够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政问责,行政监督的机制,医患纠纷就会也来越少,医患双方的关系才能逐渐趋以和谐。

    张全生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工作单位:河南白云山律师事物所
    通讯地址:河南省嵩县城文化路社区管理办公室
    电 话:1301556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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