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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药品种保护权性质之探析

    [ 何淑梓 ]——(2009-12-21) / 已阅15933次


      中药品种保护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对中药品种名称、中药处方、生产技术工艺实施的保护,三者在不同程度上都表现出知识产权特点,具体如下:
      (1)中药品种名称。新中药的药品名称一般具有独创性,作为文字作品,其本身同时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知名产品的,产品名称还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如果中药名称使用的是国家标准药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规定的药名,由于该药名已成为通用名称,属于共有知识,公众可自由适用。
      (2)中药处方。中药处方是指按照不同的分量使用各种中药材料达到治疗某种疾病效果的治疗方案。中药治疗方案是指为了消除病态、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方法,如中医的针灸、气功。[8]中药处方是中医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我国劳动人民长期与疾病斗争的经验积累,是凝聚了我国中医学科治疗精髓的智力成果,理所当然的应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内容。但不是所有的中药处方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的中药处方如保济丸、六味地黄丸等已经公开多年,属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不能获得知识产权法法的保护。
      (3)生产技术工艺。包括用先进的设备、技术进行生产,改进原有的生产工艺,采用新的选材方法,从天然药物中提取有效物质,使用特殊的制作方法等。[9]生产技术工艺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被授予专利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适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10]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7条的规定,除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经合法程序可仿制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企业生产,换言之,该中药品种的生产技术工艺只能有获得批准的企业独占实施。

    (四)权利期限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它表明了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适用。[11]因此各国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中药品种保护权与知识产权一样,都具有时间性。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权的保护期限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一级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即其权利人享有为30年、20年、10年的专有生产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第二类是对二级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即其权利人享有7年的专有生产权,在保护期届满后可延长7年。中药品种保护期限届满后,中药品种保护权就自行消灭,中药品种即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为人们所共同使用。因此,在权利期限上,中药品种保护权与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时间性。

    (五)权利获得的条件
      
      新颖的知识产权,其新颖性主要表现在权利获得的条件与一般的知识产权有所区别。在知识产权体系中与中药品种保护权较为相近的是专利权,但获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中药品种保护权不要求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具有专利三性。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3条、第5条的规定,只要中药品种质量稳定、疗效确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列入省级药品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即可成为《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权的获得条件是:一级保护中药品种,须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或是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或是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中药品种。二级保护中药品种,须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或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或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12]虽然中药品种保护权在权利获得条件上与一般的专利权权利获得条件有所区别,但这绝不会影响到其知识产权的性质属性。笔者认为应将此视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是对原有体系的突破。只要符合知识产权基本构成要件的内容,都应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用知识产权制度对该权利给予更全面的保护。
      知识产权体系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法律体系,其一直处于不断的自我突破与完善之中,许多权利因此逐渐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体系之中。当著作权刚出现在知识产权体系时,相当部分人担心它会造成思想的垄断,然而事实证明它不但没有造成思想垄断,相反,通过保护作者以及作品的权利,激发人们创作的热情,使人类世界的思想领域得到了丰富。所以,笔者相信将中药品种保护权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内不但不会冲击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相反会使知识产权体系得到丰富,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混乱的尴尬现象也会有积极的影响。

    注:
    [1] 周冕.论中药品种保护侵权的民事责任——以一起中药品种侵权纠纷案为例[J].法律适用.2005(3).
    [2] 韦晓云.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兼议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J].人民司法.2004(9).
    [3] 韦晓云.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兼议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J].人民司法.2004(9).
    [4] 王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J].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新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222页.
    [5]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200年版,第19页.
    [6] 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7] 赵冰清,李青熊,银鹰.湖南少数民族常用中药调查报告[J].时珍国医国药.2003(8).
    [8] 汤宗舜.专利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9] 莫妮,林立.完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若干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5(12).
    [10] 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 258页.
    [1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200年版,第19页.
    [12] 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何淑梓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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