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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 姜虹 ]——(2002-7-23) / 已阅41070次

    法律设置损害赔偿的功能不外有三:一为遏制,即通过运用赔偿的方式使得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为其实施的损害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使侵害人在对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过程中,在其财力受到一定的损耗的同时,在心灵上丧失从事损害行为的信心,从而遏制从事违法行为的意念;二为补偿,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公力救助的方式,使得受到侵犯的权利人的相对利益得到补偿,从而强调国家对权利的保障;三为社会权益衡量,即国家通过衡量侵权责任设置过程中社会财富和人员间的组合关系达到最佳或是均衡,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保护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任何法律的制定对必须解决本国的实际问题,调整本国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在夫妻侵权法律责任体系制定的过程中,需要避免两种倾向的出现:一方面,以国情出发点,尽可能详尽地吸收外国和本国历史上成功的立法经验和成果,切不可一味地照搬国外成功范例而脱离国情;另一方面,也不必因过分强调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影响,过分强调法律的本土化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最好的方法就是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像其他社会事物或现象一样,既可以对其做出事实判断,也可以对其做出价值判断。”[1]  

    *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1963-),山东昌邑


    [1]参见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参加杨大文主编:《亲属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参见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1]此观点借鉴陶毅先生,参见陶毅:《亲属间人身侵权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巫昌祯、杨大文主编:《防治家庭暴力》,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1] 刘星:《法律是什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页:7
    [姜虹1][1] 刘星:《法律是什么》,3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此观点借鉴陶毅先生,参见陶毅:《亲属间人身侵权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巫昌祯、杨大文主编:《防治家庭暴力》,473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1]参见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1]参加杨大文主编:《亲属法》,122~12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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