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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观察:2009年商品房开发与销售新规

    [ 陈召利 ]——(2009-11-23) / 已阅13110次




    新规四: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新变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10月19日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了修改,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发生新变化。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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