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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闪亮登场

    [ 王志辉 ]——(2009-11-17) / 已阅15558次

      新旧保险法全文共出现三项这样的规定,全部都存在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项下
    这三项最大程度减轻了被保险人出险后的经济负担,体现了“保险为民”的思想。
      案例五:廖先生于2006年5月为他的妻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廖先生本人、他的妻子和他的独生儿子廖小刚。廖小刚游手好闲多年,还有赌博的恶习。2008年3月,为了赌博廖小刚向其母亲索要钱款,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将其母亲杀死。案发后,廖先生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查明事实后发出拒赔通知书。
      问: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依据旧《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也就是说,作为受益人之一的廖小刚因故意杀人罪丧失了受益权,并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作为投保人的廖先生虽然没有任何责任,但也因为廖小刚丧失受益权而导致自己也丧失了受益权。但新《保险法》有不同规定,受益人的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导致投保人丧失受益权,即廖先生仍然能获得赔偿。
    还是这个案例,如果是廖先生因赌博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廖小刚没有任何犯罪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因投保人廖先生的犯罪行为而拒赔则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廖先生交足了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廖小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亮点10——增加被保险人获赔的机会
      新法取消了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无法获赔规定,即增加被保险人获赔的机会。

    亮点11——增加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
      新法增加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也会丧失受益权的规定,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2008年7月程小姐为偿还欠黄小姐的借款8万元,而将自己名下的本田车转让给黄小姐(车辆投保全车险),车辆未过户的情况下,黄小姐实际已经使用了该车辆,2008年10月,黄小姐因驾驶超速刹车失灵撞到路边大树上导致重伤。事故发生后,黄小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遭到拒赔,理由是车辆转让没有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于是黄小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问:黄小姐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律师分析:这个问题在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已经争论了多年,通常保险合同也都会有这样的约定:“如果车辆转让不及时在保险公司做批改保险公司则有权拒赔”。实践中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一是判决支持赔付;二是判决不支持赔付。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机动车转让不再以过户为由对抗第三人。如果在新《保险法》实施以后发生交通事故,黄小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保险合同自动对黄小姐生效。

    亮点12——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新《保险法》一改旧《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的限制,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仍要继续承保,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给予自动保护。
      但同时增加了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接到通知后有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亮点13——强化保险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的对比外,本人对新旧法中“合同约定”与“合同另有约定”做了统计如下:
    旧《保险法》 新《保险法》
    “合同约定”共出现9处 “合同约定”共出现30处
    “合同另有约定”共出现7处 “合同另有约定”共出现8处

      可以得出结论是:新《保险法》更加尊重合同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因此大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有不明之处及时询问,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
      对于《保险法》的重大变化,本律师觉得很感慨,这部保障民生,重视民权的法律越来越体现”契约自由原则”。而本律师多年的工作实践发现,我们国家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往往不重视合同的内容,通常是“拿来就签字,事后找律师”,这样的做法其实存在很大隐患,一旦发生纠纷,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很多时候结果在一开始就注定了。保险保的是未来,可没有一个好的现在,如何获得一个好的未来?因此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最好寻求自己信任的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才能够防范于未然,才是真正的捷径。

    王志辉律师供稿
    附:个人简历
    王志辉律师,女,1977年出生,硕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7年毕业于东北农业大学。
    199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考试。
    2004年开始律师职业。
    《律政凤凰》创办人。“中航社区法律文化”负责人。一直致力于为企业和家庭客户提供全面法律解决方案。
    电话:13928422604;18923815350
    传真:0755-28222561
    邮箱:zhhwang88@hotmail.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楼(地铁科学馆站B出口,兴华宾馆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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