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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水澄《行政法泛论》与公物法体例

    [ 刘建昆 ]——(2009-11-16) / 已阅8832次


    三、因许可而专用之者。

    凡设定一权利,其权利必是私法上之权利。

    第七,使用营造物之费。

    使用营造物之费,有是公法上者,有是私法上者,将以何者为区别之标准?凡强制其使用之使用费,及不必有所行为而使用之使用费,公法上之使用费也。此外,皆私法上之使用费。如道路之通行费及小学校之授业费,为公法上之使用费;铁道之运赁、医院之医金,为私法上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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