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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变迁与改革

    [ 张智涛 ]——(2009-11-9) / 已阅18878次


      首先, “收支两条线”只是一种形式性的“两条线”,法院多收,财政多退,法院少收,财政少退的常规作法使得“收”和“支”仍然变相地挂着钩。这种当前普遍存在的制度失效现象使得“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推行的预期效果并未完全实现。

      其次,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实际的运作中,在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普遍存在诉讼费用被同级财政截留、调剂的现象,使原本拮据的法院经费供给更加紧张。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诉讼费用实行银行代收制以后,不低于70%的诉讼费用交纳给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应将所收诉讼费用全额返还法院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

      再次,从制度文本看,收支两条线制度将诉讼收费纳入到行政性收费的范围之内,混淆了行政性收费与诉讼收费、行政机关与法院的界限。

      (五)改革思路

      1、改进型改革思路

      改进型改革思路即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的充实与完善。

      在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过程中,过去过多强调的是各级法院在诉讼费用的收、管、用三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没有预料到克服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严峻性。为克服这一弊端,建议将诉讼费用纳入国家正拟建立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及时开展试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各级财政不能作出较为合理的财政预算,出现支出缺口所致。缺乏有效的财政监督,也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重要成因。因此,从更深层次看,克服这一弊端还需国家财政预算的科学化,财政监督的宪政化的保障。财政预算的科学化,意味着财政预算体制应由传统预算向部门预算转变,由基数预算向零基预算转变。财政监督的宪政化,意味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资金所有者的职能,意味着行政化审计要向国家化审计转变。

      2、变革型改革思路

      变革型改革思路是以法院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预算、决定型转变为法院独立预算型的变革为前提的。法院独立预算型法院财政体制是指法院独立对法院的收支作出预算,报同级人大审议,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执行的财政运行机制。

      (1)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最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最高法院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2)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省级人大通过的省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省高法院按照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本省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法院独立预算的法院财政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能使法院财政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进而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统一保障法院必须的业务经费开支,从而避免法院因经费不足而通过不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方式来侵害当事人的利益。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相比较,前者更为彻底也更为理想,后者更为现实。就当下的实际状况而言,实施两个方案中任何一个都存在的共同的制度制约和操作难点。需要现有财政体制实现宪政意义上的调整,因此涉及的部门多,关系复杂,需要投入较大的组织成本、技术成本、信息成本;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核及预算执行监督职能;需要法院内部财务部门的职能转化,由现在的领拨、管理为主的职能向预算、管理为主的职能转变,同时要强化法院内部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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