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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中的法律焦点问题

    [ 马荣镇 ]——(2009-11-7) / 已阅16943次

    (1)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充分体现了仲裁活动的自愿性。
    (2)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也不能超过管辖级别选择管辖法院,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
    (3)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诉讼则不同,实行公开审理。
    (4)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仲裁不得上诉,一裁即告终结,节省时间。
    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争议条款上,选择诉讼方式的,应约定承包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选择仲裁方式的,应约定具体的XX市仲裁委员会。二者只能选一,不可同时选,否则导致仲裁选择无效。

    8、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施工承包合同订立中,对于发包人违反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4条即违反及时支付预付款义务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承担日万分之二的迟延支付违约金。对于发包人违反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6.4条即违反及时支付进度款义条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承担日万分之二的迟延支付违约金,且工期相应顺延。对于发包人违反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3条即违反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义务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以28天作为发包人的审价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执行。违约金累计不宜超过合同价的20%。实际还有损失的,还可约定支付具体违约金后,违约人应赔偿相关损失。

      以上是笔者对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中常出现的法律焦点问题,及处理这些法律焦点问题应采纳的法律建议的阐述,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以便工程管理者在工程管理中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实现工程管理的最大效益。

    马荣镇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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