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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刍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廖善康 ]——(2009-11-7) / 已阅13621次

    (三)注意处理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因此规范网络秩序的相关法律在管辖权的确定、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就必然会遇到国际协调的问题,网络时代不同隐私权制度间的冲突和矛盾更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打击网络隐私侵权的标准,采取统一行动,才能最终有效地控制网络隐私侵权。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己经进行了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由于技术相对落后及对网络隐私权的认识不足,在防范和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作还需大力加强,以适应网络信息时代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1]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第94页.
    [2]张韬.中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2.03亿[N].上海证券报,2009-03-06.(B05).
    [3]赵永忠.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第61页.
    [4]周娜.谁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N].民营经济报.2008-03-14.(23).
    [5]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法律出版社,2001.第471页.
    该文发表于《特区经济》2009年第10期。


    廖善康(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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