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小春 ]——(2009-11-7) / 已阅17247次
电子商务在以传统交易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迅猛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隐私权特别是其中的个人信息权遭受损害的可能,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不利于消费者消费信心的建立,而消费者消费信心和信任的建立是消费者参与信息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电子商务生存和发展的源头活水。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个人信息的法律,据统计,已有50多个国家。我国如果在相关法律了规定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一方面可以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可以加速我国经济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对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途径
任何权利的保护和救济,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维护和保障消费者隐私权同样也需要完善的立法作为前提。但是由于要建构相对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涉及到宪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以下综合措施来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一)从法律层面来说
1、修改民法,将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予以规定。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单独地予以保护,这不仅是符合世界潮流,也是为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所必需的。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均在立法中对隐私权进行单独的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应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将隐私权和名誉权一样确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这可以通过我国在将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将人格权单独设编,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并通过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2、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即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之后增加一条:“消费者享有隐私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同时将将前述所说的消费者所享有的6项隐私权明确纳入其中,并明确经营者特别是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或网络商对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责任。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2.6%,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继200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之后,我国的互联网普及再次实现飞跃,赶上并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8]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消费者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对于这种现象,只能通过立法规定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合法取得义务;二是合理使用义务;三是安全保障义务。我国香港在保护消费者网络隐私权方面也是如此做的,如规定“应当为浏览网页者及消费者提供使用匿名身份的选择,应当制定包括规定内容的个人资料私隐政策,应当在本企业的网站上展示上述政策,在收集敏感性资料时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等。
(二)从消费者层面来说
消费者个人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个人隐私资料的保护技能。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诱惑消费者留下个人信息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办理积分卡、会员卡、送赠品等情形。遇此情形时,消费者不要随意泄漏个人信息。如非必要,一定不要随意填写表格。即使填写时也不要填写过于真实的个人信息或者只做一些简单地填写,以避免自己的信息被不当利用或恶意使用;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对保存个人信息的cookie要提高警惕,或者通过对它采取警示、封杀,提高上网的安全性,或者经常清理浏览器的缓存,把一些不安全的站点列为浏览器的黑名单,使浏览器能够自动拒绝这些站点发出的对我们不利的指令。[9]
[参考文献]
[1]周娜.谁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N].民营经济报.2008-03-14.
[2]胡胜发.美国计算机、自由与隐私大全[J].国外法制信息.1999,(1).
[3]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l.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5]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l.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6]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7]俞丽虹.上海:消费者隐私权受保护[N].特区报,2003-01-02.
[8]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9]陈晓华.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问题研究[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该文发表于《特区经济》2009年第9期。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西 南宁,5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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