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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

    [ 吕巧珍 ]——(2002-7-12) / 已阅22382次

    Keywords: reliance interest culpa in contrahedo range of reliance damages effect
    作者简介:吕巧珍(1977-)女,河北省元氏县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①一些学者称富勒的理论为信赖理论,如日本学者内田贵在其《契约的再生》称为信赖理论。也有学者认为富勒在其文章中并没有分清楚信赖和信赖利益的界限,信赖和信赖利益各有自己的内涵和外延。具体论述参见马新彦. 信赖与信赖利益考[J].法律科学,2000(3).因富勒在文中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保护信赖利益,所以本文就将其理论称为信赖利益理论。
    ①德国拉伦次等教授认为,这是德国的通说。
    ①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Contracts 2d, Vol. 3, §349, Comment a. "Reliance interest where profit uncertain." B. "Reliance interest in other cases."
    ①见希腊民法典第197、198条以及以色列一般契约法第12条的规定。
    ② 陈永苗. 关于契约的死与生,法律思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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