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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购房者的优先权

    [ 奚正辉 ]——(2009-11-5) / 已阅16875次


      纵上所述,笔者认为购房者向发展商购买房屋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不管其是个人还是单位,也不管支付了多少房款,若发展商因自身债务问题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不能交房,只要发展商销售该房屋时通知了抵押权人,那么购房者对所购房屋就具有优先权,而且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权,也优先于债权人的抵押权。

    附注:
    [1]《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崔建远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第1995(3)
    [2]《优先权制度研究》郭明瑞 仲相 司艳丽 第15页
    [3]《物权法》杨立新 程啸 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72页

    奚正辉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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