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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民事诉讼调解方法及程序适用的理解

    [ 王长君 ]——(2009-11-5) / 已阅18591次

      9、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实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10、“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无论从形式、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内容来看,其效力应该是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2004年11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规定简易案件可以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捺印起生效。但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调解书及时送达当事人,造成审理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法院如何搞好调审分离,并建立规范的调审分离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我国法院,一下把调解从审判中完全剥离出来,是不现实、也不符合中国国情的。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的合意,审判法官直接进行调解,从办案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上来说仍是可行的。但是,在庭前程序中,把调解从审判中分离出来,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前调解庭,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具体表现在:1、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并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有利于该专职法官钻研调解业务,总结调解经验,有利于对该专职法官进行调解知识系统培训,有利于该专职法官提高调解技能、增强调解素质,更进一步讲,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2、有利于调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调解、强制调解或调解不成延迟裁判的现象,排除当事人对法官的调解中立性、公正性的置疑。3、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调解率,可以使当事人节省取证费用、委托律师费用,节省诉讼成本,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投入到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同时使人民法院启动较少的程序高效审结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4、有利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达到“案结事了”目的。由于审前调解法官从审判法官中分离出来,可以确确实实地给当事人对调解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的信任,增强当事人对庭前调解成功的信心,促使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庭前调解程序,着眼于未来,寻求重建相互之间的关系,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 ,有利于减轻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达到“案结事了”目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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