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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

    [ 王礼仁 ]——(2009-11-1) / 已阅16856次

      长期以来,男女两性在自然性别上的差异,被男性所利用,形成了男性文化。这种男性文化根深蒂固、渗透面广。它不仅渗透政治、经济、宗教等领域,也渗透到男女两性的脑海中,在男女两性中深深扎根,形成了男男性文化与女男性文化。所谓男男性文化,就是在男性中存在的以男性为中心或主导的文化意识形态。所谓女男性文化,就是在女性中存在的以男性为中心或主导的文化意识形态。由于长期受男性文化的主导,女性受其影响,在女性中也广泛存在男性文化意识。
      由于长期受男性文化观念的影响,导致两性不仅仅有生理上的性别差异,更重要的是社会性别差异,即男尊女卑。女性一直处于被统治、被奴役的地位,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一直依靠“男性赋权”。直到目前为止,女性仍然处于“男性赋权”时期,并没有完全独立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力,或与男性分庭抗礼的实力。
      因而,目前的女性,其社会地位,仍然如同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父母抚养一样,也需要男性“抚养”或法律上的“抚养”,以保证妇女能够尽快成人。等到妇女成人以后,或者整个社会真正实行男女平等以后,女性就不需要男性或法律的特别关怀或抚养,女性便可以与男性平等竞争。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男女的社会性别的巨大差异,使女性不具有与男性竞争能力,需要法律补充其能力,实行分配上的正义。
      实行差别立法,有两个理论基础或社会基础:一是长期的不平等立法,造成女性受欺凌、受压迫、甚至受剥削,使女性的社会地位在客观或事实上已经明显低于男性,即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位阶中。那么,在不平等的条件下,用平等的条件去竞争,女性显然处于劣势,只能接受不平等的结果。因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在立法上给与女性以差别待遇,补充其能力。二是在某些领域,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女性也不可能与男性平等竞争,在这些领域,对于女性也应当给与差别待遇。比如孕妇、产妇的差别待遇,需要法律特别规定。
      实行差别立法,从形式上看,它好像也是一种不平等立法,但它实质上是平等的,能够真正实现男女无利差平等。如果把它也称为男女不平等立法,那就是“新男女不平等”。这样,体现男女权利关系的立法就有三种不同模式,即男女不平等、男女平等、新男女不平等。这一变化过程表明:男女不平等,是真正的男女不平等,女性受歧视、受压迫;男女平等,是无歧视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不平等;新男女不平等,是形式上的不平等,实质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
      自由、平等,实际上都是权力的附庸。只有在权力的庇护下才有平等和自由可言。泰国总理他信、洪都拉斯总统塞拉亚被政变集团推翻,其自由、平等迅即丧失,甚至被迫躲进他国大使馆避乱,就是最好的例证。妇女没有权力,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在目前,女性要能够迅速崛起,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必须实行差别立法,即用“新男女不平等”立法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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