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雪静 ]——(2009-11-1) / 已阅38579次
结束语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建立起来的,是一个相对完善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有着其自身产生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从目前来看,虽然存在主体多元,程序欠缺,制裁措施不当等问题,但我们完全可以在现有制度的框架内,保障多元主体发挥作用,完善其操作程序和制裁措施,而没有必要通过修宪改革。从长远来看,在具备条件和进一步修改宪法的基础上,由专任的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中国法治走向全球的发展趋势,[4]但要注意循序渐进,适合国情,把握民意。
注 释
[1]特别是20世纪末以来,东欧、苏联境内诸加盟共和国以及东南亚等许多国家在建立 或者改进违宪审查制度方面进展比较迅速,形成一道引人注目的新宪政主义风景线;
[2]甄树清,《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新议》[J],载《河北大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4期;
[3]李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J],载《法制日报》2001年12月2日;
[4]黄学贤,《完善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探讨》[J],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355页。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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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
[5].扬海坤、,《从行政诉讼走向宪法诉讼—中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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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M],人民出版社;
[8].刘嗣元,《宪法监督司法化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J],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 期;
[9].汤啸天,《治党从严与宪法诉讼》[J],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0].李树忠,《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J],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11].陈云生,《走法治必由之路-论宪法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化》[J],《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12]. 金永键,《违宪审查比较》[M],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李雪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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