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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

    [ 安慧敏 ]——(2009-11-1) / 已阅29246次


    3.1在有且只有一个债权人存在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可以直接从次债务人处受偿,但这绝非是采用“优先受偿原则”。而实质上是在金钱债务场合,借助于抵销制度;或在非金钱债务场合,如果构成抵销适状的 ,仍可发生抵销权,也可由债权人抵销。

    3.2在多个债权人存在时
      债权人为借助抵销制度直接受偿就必须证明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这样则需经过债权申报和债务人的资产评估,这样可能会迫使债务人提前进入了破产程序,影响其可发展的空间,而且经过这些程序费财、费时又费力。此时,债权人不能借助抵销制度直接受偿,则有以下几种情况受到清偿,特别是注意实际履行顺序的问题。
      首先,在因债务人延迟受领而由债权人代位受领时,其效力与债务人自行受领相同,足使债务人之债权消灭。因此,债权人在受领给付后,与债务人间成立寄托关系,如经债务人请求,应随时返还。债权人不得直接使给付物供自己清偿,除非是依强制执行程序,或经债务人同意。在未经债务人同意时,不得主张将之与原债权抵销,以免侵害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
      其次,如果其他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债权,由代位债权人就会获得满足、实现债权。对此,其他债权人不得提出异议。
      最后,如果债务人未为任意履行,债权人如欲实现其债权,则须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在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在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在此,笔者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后法院应当进行一定时间的公告,以使其他债权人有申报债权的时间。

    4结论

      耶林说过:“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平衡”。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设立,其终极目的是要服务于社会,并能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同时要遵循一定的价值理念,它不能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相关问题。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特别是该制度究竟在实践中如何有效的行使,也同样如此。在现存的代位权制度体制中,“入库原则”相对更适合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理念,在制度上和实践中更能适应实践的需求。

    参考文献: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84页.
    “入库原则”实质也是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崔建远.《合同法》[M](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50页
    代位权的客体是归属于债务人的,所以,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也应归属于债务人。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84页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本人者,不在此限”。
    崔建远:《合同法》[M](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43页
    李伟峰.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D].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
    《日本民法典》第423条明确规定: “(一)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利。但是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二)债权人于其债期间未届满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M](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08页
    李伟峰.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D].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93页
    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同17,第297页.
    债权平等原则,即同一个债务人之多数债权人,于债务人之总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不因其债权之发生原因如何、发生时间之前后及债额多寡等而异其效力,均能平等的共同依其债权额比例受偿。
    《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17-524页.
    崔建远:《合同法》[M](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50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5页.

    作者:安慧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郑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许丹(“我爱我家”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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