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城飞将 ]——(2009-10-30) / 已阅10763次
另一方面,这种争议又是必要的。它撕破了法律神秘的面纱。老百姓们过去不懂法律,到这些问题进行争议时才发现专家们的观点不过如此,专家们的专家知识不过如此。他们坚定了一个信念,法律的问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办,把事件放在阳光下,就会减少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相反,专家们想把法律装在神秘的面纱内的企图受到了遏制,他们不再敢把一些内部规定、内部程序、领导意见拿出来,担心遭到人民的万炮齐轰。他们过去的习惯做法是不执行真正的法律,只执行这些内部规定、内部解释、领导意图,这就是中国的“司法实践”,即司法现状中黑暗的一面。在全体民众面前,这种司法实践不得不让位于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实践。
总之,这种争议起到了普法作用。老百姓直接地、直观地只认法律,而且,老百姓们不再惧怕专家,敢于拿着法律条文与专家们叫板。同时也给专家们上了一课,专家们以后再也不要挥着“你们不懂法律”的大棒来欺骗老百姓了。以后不要再拿着内部规定、内部解释、内部的会议纪要、领导意图来办案了。
如何界定侵占罪?
何为拒不归还?
何为拒不归还?刑法上没有直接的具体的规定。
任何一个国家,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是十分谨慎的,规定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家理念是全体人民参与的共和国,它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共同决定重大事项。我们的国家把司法权委托给了司法机关。全体人民是委托人,法院和法院是受托人。就是说,司法机关并不是自己有权怎样,而是全体人民委托他们怎样做。换句话说,现在的所谓司法权,不是真正的司法权,正如卢梭坚持主权在民一样,真正的司法权也应当是在人民手中。
在目前的社会制度与法律框架下,人民只要求他们依法开展司法活动,要求司法活动不要越界。越界的司法就是违法的司法。
因此,遇到许霆和梁丽这样的案件,应当遵从这样的思路:
第一、财物的受损人直接找到拾得该财物的人索要。若拾得人归还了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同时,受损人还应当对拾得人有所感谢的表示。
第二、财物的受损人直接找到拾得该财物的人索要,拾得人不给。受损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要求拾得人归还。若判决生效后拾得归还了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若财物的受损人起诉并拿到判决书,拾得人仍不归还,受损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时顺利找到了财物,受损人不再有损失,亦不能定性为侵占罪。
第四、若财物受损人起诉并拿到判决书,经强制执行仍不隐匿财物拒不归还,方可界定为拾得人犯了侵占罪。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明晰。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用民法解决的,尽量不用刑法。罪刑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能轻判的不应科以重刑。
200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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