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志坚 ]——(2009-10-17) / 已阅17795次
第五、《办法》第二十一条: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也就是以“林权证”为依据。建议增加一项条款来具体规范“林权证”。
林权证的发放,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系统工程,参与人员多,人员素质、责任心等参差不齐,难免出现错证。错证是不能作为处理山林权争议的依据,只有以正确的林权证作依据,处理山林权属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才能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这一点很重要。因此,对林权证的审查是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核心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林权证是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前提。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二条虽然作了此规定,但是很含糊不具体,难以掌握。如该条(三):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证是错误发放的;很不好理解,怎样的证据才叫足够呢?因此,建议在《办法》第二十一条后增加下款:
在调处县内山林权争议时,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所持林权证产生异议或在审查双方林权证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该林权证无效,不能作为处理山林权属争议的依据,原发证机关应撤销所发的林权证书,并依法重新确定山林权属。
(一)没有发证依据、发证依据与所发林权证登载的宗地不相符、伪造发证依据的。
(二)四至界址没有接界人签名的、没有公示单方面发证等违反发证程序发证的。
(三)林权证登记的内容与档案登记的内容不符的。
(四)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徇私舞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林业“三定”以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征用社员的自留山问题。林业“三定”大部分地方原集体山林都分成自留山和责任山,但也有少部分地方仍然保留了集体山林。在划了自留山和责任山的地方又有二种情形:一种是实质意义的自留山和责任山,社员对分给自己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进行造林、管护并取得了收益。另一种是形式上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虽然划了自留山和责任山,但山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更谈不上经营管理和收益,和集体山林没有两样,甚至生产队将自留山或责任山征给了全民所有制单位都不知道。按照当时的自留山规定和要求:自留山不能典卖、出租、赠送、转让。可是当时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征山时,忽略了自留山的这条规定,将自留山征为国有,这次林改时社员意识到这点,向全民所制单位要回被征用的自留山,从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因此,建议将《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凡经人民政府划定的国有山林、当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赠送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山林、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征用的方式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或社员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山林发生林权争议时,全民所有制单位能出示当时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文件、或赠送书、或协议协约等有关证据、或提供自划定、赠送、征用以来经营管理情况的,其山林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经营管理权不变。
第七、山权和林权分离的情况下,山权和林权的归属问题和收益分配比例问题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建议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建国后,一方确属越界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对方荒山、稀疏林地营造人工林山权不变,人工林林权归造林并从事了经营管理的一方所有,但人工林收益分成比例为:造林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一方至少得七成,山权一方最多得三成。
第八、《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议在最后增加:
“第一代人工林釆伐后,林权归集体所有”
第九、《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在最后增加:
“林权证所载明的四至界址与林权证所附的地形图所标明的四至界址不相符时,以附图标明的界址来确定林地界址。”
第十、《办法》第三十条“难以认定”和后面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又难以划定权属界线确定其权属的”显得重复,建议将“难以认定”四个字删掉。改为:
对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的山林,双方证据不足,经过多次协商又达不成协议,依照本法规定又难以划定权属界线确定其权属的,可决定收归国有,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决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办法》第三十四条建议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拨除所栽种的树苗、没收所采伐的木材或违法所得、没收从事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设施和工具。
至于为什么建议增加“没收所采伐的木材”这条呢?是因为:有的争议的一方看见山上有值钱的林木,有利可图,便采取先下手为强的办法,无视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封山通知书”,滥伐争议山上的林木,林木伐倒没来得及出卖就被发现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没收其木材,如果采取封存的形式,木材要么被慢慢偷盗掉,要么就会因调处时间过长木材腐烂在山上造成损失。
至于为什么建议增加“责令其拨除所栽种的树苗”这条呢?我想用一个真实的林权争议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申请人:乐安县龚坊镇黄乐村委会第一、二村小组。被申请人:龚坊镇砣上村委会第七村小组。双方因“上南美江”的山林权属问题产生争议。申请方于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向乐安县林权办提出调处申请,林权办依法受理了该起林权争议案,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了通知被申请方提交答辩书和提供证据材料,同时下达了封山通知书等工作。被申请方也按时作出了答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林权办派员进行了双方在场的现场勘测,并做了双方的询问笔录,也组织过由双方代表和镇村干部参加的协调会,协调会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调会结束后双方就发生过肢体冲突。二00八年春节刚过,被申请方无视林权办下达的“争议山场封山通知书”凭着村子大、人口多,买了一些树苗在争议山场东一株、西一株栽了零星的树苗。申请方发现了,第二天几十个社员到乐安县人民政府,要求政府派人拨掉被申请方栽种的树苗,政府苦于找不到拨树苗的政策依据,没有给申请方一个明确的答复。当晚申请方回到家中立即召开了群众大会,会议作出了二条决定,第一、由于政府不管决定自己去拨树苗;第二、由于村子小、人口少,拨苗后怕引起群体打架事情发生,决定当晚通知全村所有外出务工人员返村准备应战。第三天,每户一人上山把被申请方栽种的树苗全部拨掉了。拨掉树苗后全村进入了迎战状态,外来务工人员八十多人也相继返村,村口派人站岗放哨。龚坊镇党委、政府得知情况后,一边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一边派干部做双方的工作。县里成立了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工作组,由县领导带队前往龚坊,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才平息了此次风波。通过该案例说明如果《江西省山林权属调解处理办法》明确提出“责令其拨除所栽种的树苗”就不会产生此次风波。被申请人无视林权办下达的“争议山场封山通知书”这种野蛮行为受谴责的同时,对申请人做出的拨苗行为表示理解,因为“谁造谁有”是我国一贯的林业政策。如果当时不把树苗拨掉若干年后就说不清。
总之,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错纵复杂。例如:错把他人的山林征给国营林场应如何处置?在外县离住处几十公里甚致过百公里自已根本无法照管的插花山,本次林改没有发证,又如何处置?等等诸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有待我们更加深入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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