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建昆 ]——(2009-9-25) / 已阅10054次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城市容貌标准》仅仅指出了六条强制性标准,与公物警察权有关的是: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水域)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现有的公物警察权立法相当混乱,缺乏组织体系性。我们认为只有在公物法理论指导下和现实调研基础上,才可能发展处更为稳妥、严谨的城管公物警察权立法,从而使城管的公物警察权执法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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