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建昆 ]——(2009-9-21) / 已阅10813次
6在法国,公产保护警察的惩罚,大部分不适用刑法典中的规定,而运用道路违警处罚的规定。目前法国法律规定具有警察权力保护的公产称为道路公产。这里所谓道路,范围很大,包括很多不是道路的公产在内,违反保护道路规则的处罚称为道路违警罚。道路违警罚分为两类:一类为次要道路违警罚(Contravention de PeviteVirile);一类为重要道路违警罚(Contravention de Grande virile),二者适用的事项、受理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次要道路违警罚适用于违反公共道路保护的规则,由普通法院受理,诉讼的程序和一般违警罚相同。次要道路违警罚的种类是罚款。没有罚款的规定时,适用刑法典中违警罚的规定。普通法院有权命令停止道路工程的进行、拆除违法的工程、修复道路、停止侵占行为、赔偿损失等。重要道路违警罚适用于海洋公产、河川公产、陆地公产中除公共道路以外由法律规定的其他公产,包括:铁路、军事工程、市镇供水供气设施、排水工程、筑堤工程等。受理重要道路违警罚的法院是地方行政法庭。主要道路违警罚包括罚款和修复责任。罚款数额较高,同时具有惩罚和恢复损害性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337至339页。此外,王名扬在《美国行政法》中,谈到刑事司法权是否可以委任的问题时,他说:“这种严格限制(指刑事司法权不能委任于行政机关——笔者注)现在开始动摇。1969年,纽约州立法机关通过机动车辆和交通法,把一部分违反交通规则的轻犯罪,由法院移交行政机关审理。……这个法律的制定是……对法院传统的刑事管辖权打开了一个突破口,这是行政机关进人刑法领域的第一步。”美国的上述作法极似法国的作法。(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315页)。
7盐野宏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说:“虽然存在被解释为排他性的公物管理作用,但是,公物管理权也是以从确保公物的合理利用的角度进行公物利用的调整乃至规制为其对象;所以,发生与立于公共安全观点在利用者之间进行调整的公物警察竞合的情况。”参见盐野宏《行政法》法律出版社l999年版,第267页。
8如《公路法》第45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没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池范围内架设、埋没管线、电缆为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即有关公路公产本身安全的治安权限,可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有关影响到因使用、公路公产而致交通安全的治安权限,由公安机关行使。日本法律则采取了行政机关之间“相互协议”的方式。如关于《道路法》上的道路占用许可和《道路交通法》上的许可,分别设置了有权限的行政机关相互协议的规定。该协议并不是预定了两个行政机关的合意,而被解释为在协议之后分别作出决定。见盐野宏《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768页。
9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版,第337—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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